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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冢鳥丘住宅地建築協定

1979年3月5日批准公告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根據建築基準法的修改,協議書中記載的條款發生了偏差。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建築物的限制)
第7條
前條規定的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地基、位置、用途及形態,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建築物的用途為獨門獨院,是專用住宅及醫院併用住宅以及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規定的兼用住宅。(2)A區域的層數除地層外為2以下,B區域的層數除地層外為3以下。
(3)A區域建築物的地基高度不得超過9米,屋檐高度不得超過6.5米。另外,在B區域,建築物的地基高度不得超過10米。
(4)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取決於地基面的高度。以下相同)的最高限度是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的0.6倍加上5米。但是,高度地區的緩和規定適用。
(5)建築物的建築面積和總面積相對於地基面積的比例,在A區域分別在4/10以下,在6/10以下,在B區域分別在6/10以下,在18/10以下。
(6)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線以及到鄰地邊界線的水平距離必須在1米以上。但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5條之5※中規定的建築物部分,不適用。
(7)協定區域內的土地全部作為1個區劃作為1個住宅用地使用,協定後的地基分割必須在1區劃180m2(54坪)以上。
※根據建築基準法的修改,協議書中記載的條款發生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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