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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ls南戶冢建築協議

2011年2月15日批准公告(有效期為10年,根據協議規定延長期限,至2031年2月14日有效)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4日

事前協商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是
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045-671-2667)。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153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建築協議書(PDF:162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員會確認。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
協定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構造、地基、位置及設計,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建築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A獨門獨院專用住宅(注1)
i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規定的兼用住宅,由第7條規定的運營委員會認可的(注2)
u其他不會損害第1條規定目的的建築物,由第7條規定的運營委員會認可的建築物(注2)
(2)建築物的高度不超過地基面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過地基面7.5米。(注3)
(3)住宅的屋頂為2/10以上的坡度屋頂。
(4)每區劃的地基最小面積為145平方米。
(5)地基的地基面和擁壁的形狀不能變更。另外,不能建造人工地基。但是,為了應對老年人等,以安裝斜坡和升降機為目的時的擁壁形狀變更以及以建造汽車車庫為目的時的切土和盛土不在此限。
(6)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鄰地邊界線(注4)的距離(以下稱為“外牆的後退距離”。)為1米以上。但是,即使在距離鄰地邊界線1米以內,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一部分也不在此限。
a外牆或建築物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米以下的情況。
i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時。但是,鄰地面的邊長不超過3米。
只擁有柱子和屋頂的停車設施(注5)
(7)地基邊界的隔板具有籬笆或可預見的柵欄等透視性。
(8)在用地內根據環境(注6)致力於綠化。
(9)屋頂和外牆的色彩以地球色(注7)為基調,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注1至注7參照建築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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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電話:045-671-2667

傳真:045-663-8641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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