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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和台建築協定
2015年7月3日批准公告(有效期10年)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2月11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如果事先協商要求地區內的用地有建築計畫,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045-671-2667)。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235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建築協議書(PDF:193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
協定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及用地,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 (1)建築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 阿.獨門獨院專用住宅(包括二戶同居住宅)
李.住戶數為2的長屋或共同住宅
伍.診療所(動物醫院除外。)合用住宅 - (2)建築物的高度不超過地基面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過地基面7.5米。
(3)占地面積在135 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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