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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2019年颱風15號、19號中代替受災的折舊資產的折舊資產的特例
最後更新日期2020年1月21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關於2019年颱風15號、19號中代替受災的折舊資產的折舊資產的特例
關於2019年颱風15號、19號中代替受災攤銷資產的攤銷資產徵稅標準的特例(地方稅法第349條之3的4)
關於特例的概要
2019年颱風15號、19號造成滅失、損壞的攤銷資產的所有者等,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在一定的受災地區域內取得或改良了代替該受災攤銷資產的攤銷資產時,可以採取將取得後4年度的課稅標準額作為二分之一的特例措施可以。
另外,要接受特例的適用,需要提交申報書。
關於這次的特例措施
1適用區域
受2019年颱風15號、19號影響,適用受災者生活重建支援法的市町村
2對象的取得期間
從2019年9月9日至2024年3月31日
3適用的折舊資產
- 市長認為,在2個對象期間內取得的颱風15號、19號受災,可以代替該滅失或損壞的折舊資產的折舊資產。
- 2的對象期間內改良了該損壞的折舊資產的改良部
但是,只限於在“1適用區域”內受災的折舊資產。
4適用特例的期間
從取得或改良該折舊資產之日後徵收第一個固定資產稅的年度開始的4年間
5適用的特例率
二分之一
但是,適用法第349條之3或法附則第15條至同15條之3規定的特例的折舊資產,則作為根據同條規定作為課稅標準的金額的二分之一)。
6適用的所有者等
- 該滅失或損壞的折舊資產(以下稱為“受災攤銷資產”。)的所有者
- 當受災攤銷資產被視為依據法第342條第3款規定的共有物時,該受災攤銷資產的買主
- 前2號所示的人是個人時,關於該人有繼承時的該人的繼承人
- 第1號或者第2號所示的人(指通過該號規定的合併後存續的法人或者合併而設立的法人或者分割繼承法人(法人稅法第2條第12號的3規定的分割繼承法人。)。)為法人時,該法人因合併而消滅時,通過該合併的合併後存續的法人或合併而設立的法人
7申請特例時的附加材料
- 折舊資產徵稅標準特例該資產申報書兼明細表(格式下載頁)
- 罹災證明書(前往罹災證明的說明頁)或證明受災攤銷資產因該地震等而丟失或損壞的文件
- 固定資產稅(折舊資產)替代資產對照表(格式1(PDF:95KB)(格式1(Excel:30KB))
- 證明受災攤銷資產所在的文件
- 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颱風第15、19號受災之日之間取得,關於該颱風受災的折舊資產,證明該颱風受災之日現在在受災地或擁有的文件
- 取得代替資產的人是受災資產所有者的繼承人的情況下,證明這一情況的文件
- 取得代替資產的人是合併或分割繼承法人的情況下,證明該情況的文件
※根據情況必要材料有所不同,詳情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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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橫濱市財政局主稅部攤銷資產科
電話:045-671-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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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9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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