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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8:綠奈良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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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3月25日

・計畫書

名稱

綠奈良地區計畫

位置

橫濱市青葉區奈良町地內

面積

約87.3ha














地區計畫的目標 本地區是住宅、城市整備公團實施的奈良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的實施區域,為了通過21世紀計畫“綠區計畫”具體化“文化綠園圈構想”,以形成“綠意盎然、文化氣息濃郁、接觸和活力的複合功能城市”為目標。
本地區計畫繼承上述城市建設的理念,在以下土地利用、地區設施的整備以及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下,以引導和保全個性豐富的街道和良好的居住環境為目標。
土地利用的方針 將地區劃分為6個部分,根據各自的方針引導土地利用。
(A地區)旨在形成以低層住宅為主體的住宅區。
(B地區)在幹線道路的沿線,為繁華和提高居民的生活便利做出貢獻,以給生活帶來附加價值的店鋪和中層住宅等為主體的住宅區的形成。
(C-1地區,C-2地區)考慮到景觀等,平衡地配置中層住宅及高層住宅等。另外,在幹線道路的沿線,有助於繁榮和提高居民的生活便利,形成包括給生活帶來附加價值的店鋪等住宅區。
(D地區)在考慮到周邊住宅區的環境的同時,謀求公益設施等的布局。
(E地區)在兒童國站(兒童國線)站前設置商業設施地區,在謀求商業環境的形成的同時,作為居住者社區活動的據點。另外,在地區內設置合適規模的停車場,特別重點設置在城市規劃道路的西側。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將輔助幹線道路連結到城市規劃道路,形成道路網路的同時,在兒童國車站前設置廣場,確保居民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另外,在連結車站、商業設施、地區公園等主要設施的同時,以縱貫地區的形式配置步行者專用道路,同時在商業設施地區配置公共走廊,確保居民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根據各地區特性如下規定。另外,在商業、公益設施等方面,應設置合適規模的停車場,在共同住宅等處,設置與住戶數量相符的停車場。
另外,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A地區)
為了形成以低層住宅為主體的良好居住環境,建築物的總面積相對於地基面積比例的最高限度,建築物建築面積相對於地基面積比例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B地區)
為了形成以店鋪、店鋪併用住宅及中層住宅等為主體的住宅區,規定了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C-1地區、C-2地區)
為了形成考慮到周邊住宅區環境及景觀等的中高層住宅等,建築物建築面積相對於地基面積比例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規定。
(D地區)
為了引導考慮到周邊住宅地環境的公益設施等的布局,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相對於地基面積的比例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者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E地區)
為了形成能夠應對地區內及周邊地區居民日常生活的商業設施,規定了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形態或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關於保護林地的方針 C-1地區,D地區的林地致力於保全。
・計畫書(續)
c-018地區建設計畫(1)
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道路 寬度16米 延長約250米 如計畫圖所示
寬度12米 延長約900米
行人專用道路 寬4~10米 延長約1,600米
公共走廊 寬度3~6米 延長約300米
廣場 約3,000平方米









地區

區分
名稱 A地區 B地區 C-1地區 C-2地區 D地區 E地區
面積 約48.0ha 約11.5ha 約14.0ha 約5.2ha 約5.3ha 約3.3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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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保齡球場
(2)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3)汽車駕校
(4)畜舍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工廠(店鋪附屬的除外。)
(2)汽車駕校
(3)畜舍
(4)經營倉庫業的倉庫
(5)一戶建專用住宅
(6)將地層或一樓部分用於居住的物品(不包括附屬於住宅的大廳、樓梯、電梯、走廊、汽車車庫等設施。)
建築物的總面積相對於占地面積的比例最高 十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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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建築面積占地基面積的最高限額 十分之四。
但是,在市區拐角等的地基內的建築物中,符合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第53條第3項第2號的建築物為10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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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之四 十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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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續)
c-018地區建設計畫(2)









地區劃分 A地區 B地區 C-1地區,C-2地區 D地區 E地區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150m2以上。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200m2以上。
但是,符合以下任一號的,不在此限。
(1)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
(2)作為圖書館、管理事務所及其他類似居民共同便利的建築物用地而使用的土地
(3)告示日現在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適合的
(4)根據土地區劃整理事業換地的土地,根據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將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土地
牆面位置的限制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線的距離在1.2m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0.6m以上。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號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1)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3)汽車車庫,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線的距離為3m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1m以上。
另外,從距離地面高度超過20米的建築物部分到道路邊界線的距離在5米以上。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的面,不能跨越計畫圖中所示的牆面線進行建築。但是,從前面道路路面中心高度超過3m的建築物部分以及升降公共走廊的部分不在此限。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0米。
(2)屋檐高度在7m以下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3)屋檐高度超過7m的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
(4)前各號的規定不適用於用於國小或消防辦事處用途的建築物。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5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7m的高度以下。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45米。
(2)在與前面道路或鄰地邊界線相隔的正北方方向與A地區接觸的地基上,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
(3)在不屬於上一期的地基上,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7m以下。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20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7m的高度以下。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20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5得到的高度加上7.5m的高度以下。
・計畫書(續)
c-018地區建設計畫(3)









地區劃分 A地區 B地區 C-1地區 C-2地區 D地區 E地區
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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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的色彩以及室外廣告物的色彩、大小和形狀,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有樹籬,柵欄等開放性。但是,柵欄的基礎,門柱,門門等類似的東西,不在此限。






關於保護林地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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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畫圖中所示的林地區域內,不得砍伐木竹。但是,下列行為不在此限。
(1)為了除伐,間伐,整枝等木竹的保育通常進行的木竹的砍伐
(2)砍伐枯損的木竹或危險的木竹
(3)為了自己的生活,砍伐必要的木竹
(4)砍伐臨時種植的木竹
(5)對量測、實地調查或設施維護造成障礙的木竹的砍伐
(6)砍伐對亭子和其他類似建築物的建築或者工作物的建築有障礙的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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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畫圖中所示的林地區域內,不得砍伐木竹。但是,下列行為不在此限。
(1)為了除伐,間伐,整枝等木竹的保育通常進行的木竹的砍伐
(2)砍伐枯損的木竹或危險的木竹
(3)為了自己的生活,砍伐必要的木竹
(4)砍伐臨時種植的木竹
(5)對量測、實地調查或設施維護造成障礙的木竹的砍伐
(6)砍伐對亭子和其他類似建築物的建築或者工作物的建築有障礙的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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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區計畫區域內行為的申報≫
・在A地區,因為地區整備計畫的全部專案根據建築基準法在地區計畫條例中被規定為限制,所以對於進行建築確認申請的行為,不需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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