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S-004:新子安站西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1997年4月8日
計畫圖(地區劃分)
計畫圖(地區設施、公共設施的配置)
計畫圖(建築物的高度、牆面位置的限制)
名稱 | 新子安站西地區再開發地區計畫 | |||||||
---|---|---|---|---|---|---|---|---|
位置 | 橫濱市神奈川區入江一丁目及新子安一丁目地內 | |||||||
面積 | 約4.6ha | |||||||
區 域 的 整 備 及 美 開 發 二 關 す る 方 針 |
再開發地區計畫的目標 | 計畫區域是與JR京浜東北線及京濱急行線的新子安站相鄰的地區,在“夢はま2010計畫”中被定位為地域據點。 本再開發地區計畫通過市區再開發事業,保證道路、交通廣場、公園等城市基礎設施的整備,以及通過甲板等強化步行者網路等公共設施的整備,並且,在與周邊住宅區協調的同時,促進土地的高度利用,從而實現城市型住宅、業務設施、商業設施及文化、公益設施的導入,以發揮地區據點建設的先導作用為目標。 |
||||||
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針 | 將地區劃分為兩個部分,引導適合各個地區的土地利用。 (車站前據點地區) ・通過市區再開發事業,在整備交通廣場、道路、公園等城市基礎的同時,形成舒適的步行者用的交通網路,創造廣場、綠地等公共空間,同時進行自行車停放處的整備。 ・通過導入適合車站前據點地區的商業、業務、生活便利設施、體育設施、市民利用設施以及城市型住宅等多種用途,將各自立體配置,謀求有效的土地利用。 ・整備與本地區交通需求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停車場和停車設施。 (一般住宅區) ・謀求考慮到周邊城市景觀的住宅等的布局,努力綠化,整備良好的居住環境。 |
|||||||
公共設施等的整備方針 | 1市區環境的改善和交通基礎的整備 ・在車站北側新設決定城市計畫的交通廣場的同時,進行城市計畫道路3・3・31號新子安大黑線及地區北側道路的線性改良及擴大整備。 2區域的環境整備和步行者網路的形成 ・為了消除步車分離及行人網路的分割,將步行者甲板作為從交通廣場到車站前的連續路線進行整修。 ・城市計畫公園2・2・203號新子安公園及自行車停放處再整備。 ・對附近居民也開放了,作為休息空間的南北公園,廣場和綠地有效地配置。 ・為了提高通往車站方面的交通性,確保地區內的通行通道。 |
|||||||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 ・ 計畫在利用作為周邊地標的布局特性的同時,在選擇與環境相協調的色彩和素材的同時,擁有豐富的表情。 另外,為了確保周邊地區的日照和通風,創造向周邊居民開放的廣場,以及形成更好的都市景觀,避免劃一、單調的建築物配置,在適當配置包括塔狀超高層建築在內的建築物的同時,與丘陵地的景觀緩慢重疊的天際線的形成。 ・ 作為適合車站前據點地區的人群聚集的設施,計畫考慮到熱鬧和休息的空間形成。 ・ 因此,關於車站前據點地區,建築物的用途限制,建築物的總面積相對於地基面積比例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總面積相對於地基面積比例的最低限度,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相對於地基面積比例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的最低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以及結構的限制或者柵欄。 |
|||||||
主要公共設施 的配置及規模 |
步行甲板寬度4米 延長約85米 (2處電梯) |
開發地區整備計畫 | ||||||||||||||
---|---|---|---|---|---|---|---|---|---|---|---|---|---|---|
位置 | 橫濱市神奈川區入江一丁目及新子安一丁目地內 | |||||||||||||
面積 | 約4.6ha | |||||||||||||
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 道路 | 寬度 | 延長 | |||||||||||
12~17m | 約140米 | |||||||||||||
9m | 約150米 | |||||||||||||
6m | 約80米 | |||||||||||||
步行者通道 | 4m | 約650米 | ||||||||||||
公園(2處) | 面積約2,000平方米 | |||||||||||||
廣場 | 面積約5,000平方米 | |||||||||||||
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車站前據點地區 | |||||||||||
面積 | 約4.2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神社,寺院,教會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2公眾浴場 3工廠(不包括店鋪、餐飲店及其他用於類似用途的建築物。) 4汽車駕校 5畜舍 6用於儲存或處理危險品的物品(不包括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物。) |
|||||||||||||
建築物的總面積用地 面積比例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四十 | |||||||||||||
建築物的總面積用地 面積的最低比例 限度 |
十分之十五 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建築物,公益上必要的不在此限。 |
|||||||||||||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用地 面積比例最高 限度 |
十分之六 但是,符合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第53條第3項各號中任意一項的建築物加上1/10,符合同項各號的建築物或者同條第4項第1號※的建築物加上2/10。 |
|||||||||||||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最低 限度 |
200㎡ 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東西,不在此限。 |
|||||||||||||
建築物占地面積最低 限度 |
1,000㎡ 但是,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
|||||||||||||
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用於升降公共走廊及公共走廊的電梯、樓梯、斜坡及停輪設施不受此限制。 |
|||||||||||||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表左欄所示區域內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表右欄所示的數值。
|
|||||||||||||
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 的限制 |
1在充分利用作為周邊地標的布局特性的同時,計畫在選擇與環境相協調的色彩和素材的同時,擁有豐富的表情。 2建築物的低層部分是以廣場及通過通道為中心形成步行者空間的熱鬧的設計。 3高層建築物為了考慮到對周邊地區的影響(日照、大樓風、壓迫感),采用塔狀,由計畫地中央南配置。 另外,關於色彩、形態和設計,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面向4個地區北側道路的建築物為低層,通過階梯狀的提高,謀求與鄰接地的街道景觀的平衡。 5建築物的形態是使高度和牆面位置發生變化的有節奏的設計,同時謀求牆面的規模分割,計畫具有豐富的表情和變化。 6對於設置在建築物上的室外廣告物,在保持良好的街道景觀的基礎上,應考慮到與周圍的協調。 |
|||||||||||||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圍牆或柵欄是綠籬、柵欄等具有開放性的東西,不會損害美觀,在管理上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範圍。 |
※根據建築基準法的修改(2019年6月25日實施),《建築物的建築率的最高限度》中記載的建築基準法第53條4項第1號被修改為建築基準法第53條第6項第1號。
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電話:045-671-2667
傳真:045-663-8641
頁面ID:930-356-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