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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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9:東高島站北地區
※計畫書宣讀了表格形式的法定圖書,對於內容有可能很難理解。內容的確認請諮詢未來・東神奈川臨海部推進課(電話號碼:045-671-3857)
計畫圖(主要公共設施的配置、地區設施的配置)
計畫圖(有關地區劃分、建築物高度最高限度的區域、牆面位置的限制)
名稱 | 東高島站北地區規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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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神奈川區神奈川一丁目、神奈川二丁目、千若町以及星野町地內 | |
面積 | 約10.3ha | |
地區計畫的目標 | 東高島站北地區,距JR京浜東北線的東神奈川站約400米,距京浜急行本線京急東神奈川站約300米南側,面向JR東海道線(高島線)東高島站的北側。 在橫濱市都市計畫的總體構想中,位於市中心、臨海周邊地區,通過強化居住功能等,實現了道路、廣場等城市基礎設施、根據地區實際情況擴充生活支援功能的都市型住宅的整備等,實現了職住接近的意思。 在橫濱市市中心臨海部再生的基本計畫中,包括本地區在內的東神奈川臨海部周邊地區被定位為市中心臨海部之一,作為功能配置的印象,提出了研究、教育、醫療、健康及居住,是為了吸引人們而建立新據點的主要專案之一是本地區的表面整備。另外,為了形成連結各個地區魅力的“大家和交流軸”,計畫強化和擴充連結本地區和橫濱站周邊地區和未來21地區的道路基礎設施和步行者網路。 在橫濱市都市計畫的基本計畫·神奈川區計畫中,為了形成新的市中心據點,在城市基礎整備的同時,使之集成醫療、健康、商業及居住功能等,高度利用適合市中心的土地,推進綜合性的地域的再編整備,橫濱站周邊的大雨準備的泵場的整備,對周邊地區的環境·景觀的考慮,神奈川台場遺址的保全·活用。 因此,本地區計畫通過水域的填埋以及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等,在推進適合市中心臨海部的城市功能的重組、集約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實現誰都能健康活動的生活環境,利用地域資源和整備繁華空間來創造交流機會為了實現防災和環境的關懷等,在適當引導民間開發等的同時,謀求土地的合理且健全的高度利用,形成良好的複合市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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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的整備、開發及保全方針 | 關於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針 | 為了推進支持國際城市橫濱業務功能等的新交流據點的建設,在集成醫療、福利設施、生活便利設施以及都市型住宅等的同時,謀求形成適合市中心臨海部的複合市區。 特別是在創造來自國內外的很多人的各種各樣的活動和熱鬧、交流的機會的同時,為了實現人人都能生活得很生動、容易工作的環境,充實開放空間、熱鬧、交流功能、育兒支援功能、多語言對應的環境。 在形成市區時,在考慮到與既成市區的連續性的同時,為了繼承地區歷史的歷史資源的保全和活用,一邊活用作為地域資源的運河沿岸的水邊空間和廣場等,一邊通過區域管理等,創造地區內外的交流機會創建。 另外,為了形成抗災性強的安全都市空間,為了強化包括周邊地區在內的滿潮及海嘯的浸水對策,通過提高地區地基、整備護岸、整備海嘯避難設施等,提高地區整體的防災性。 將地區從A劃分為G地區,關於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針如下規定。 1 A地區、B地區 為了構築綜合性的醫療、健康、福利體制,兩個地區聯合謀求引進這些功能的同時,以面向運河的低層部為中心,謀求引進生活便利功能以及有助於繁榮的商業、業務功能。 2C地區 計畫引進實現市中心臨海部的職住附近的居住、育兒支援、增進健康、外國人也容易生活的環境、地區防災及地區交流的功能。 3D-1地區 在維持鐵路功能的同時,謀求引進商業、業務功能。 4D-2地區 通過整備有助於橫濱站周邊地區的浸水對策的廣域下水道幹線設施(東高島泵場),在提高市中心臨海部的防災性的同時,為了提高對環境的意識,計畫整備設施。 5 E-1地區、E-2地區 在維持現有土地利用的同時,謀求引進業務功能。 6F地區 神奈川台場遺址的保全、活用以及增進地區全體交流機會的廣場等的整備。 7G地區 在活用水邊的布局特性的同時,謀求提高周邊地區的活力、增進健康、與京浜臨海部的產業合作等方面的土地利用。 |
公共設施等的整備方針 | 1為了形成因土地利用轉換而產生的交通能夠順利處理的道路網路,通過本地區的都市計畫道路3・3・52號榮千若線(以下稱為“榮千若線”)。),通過整備繞本地區的主要道路,形成地區的骨骼。 2為了形成“東神奈川町·海軸”的一部分,整備連結東神奈川站周邊和臨海部的區劃道路1及區劃道路2。連結周邊市區的道路,為行人提供輔助的動線,並且,在發生海嘯和滿潮的情況下,整備成為避難路徑地區內防災設施的區劃道路3和區劃道路4。區畫道路3為了形成從現有的神奈川宿歷史之路到台場保全廣場的歷史散步網路的一部分,考慮到與神奈川宿歷史之路的協調。 3為了創造水邊空間的繁華和享受景觀,沿著“東神奈川町·海軸”整備遊步道1及甲板廣場。與遊步道1連續,整備提高地區內的回遊性,並且有助於增進健康的遊步道2。 4為了創造增進健康、交流活動等機會,整備廣場1和廣場2。為了繼承神奈川台場遺址的歷史,同時增進地區全體的交流機會,整備了廣場3和台場保全廣場。為了從遊步道1到廣場1和廣場2連結人們的熱鬧,整備了廣場4。關於廣場中形成歷史散步網路的部分,考慮到與神奈川宿歷史之路的協調。 5為了確保從“東神奈川町·海軸”開始的步行空間的連續性,整備了人行道狀空地。 作為6E地區和周邊市區的緩衝帶,整備綠地帶。 7作為周邊居民等地震引起的海嘯避難設施,整備了海嘯避難甲板(面積約26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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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 1為了促進開放空間的活動和熱鬧,在建築物廣場1、廣場2、廣場4的一部分、遊步道1以及面向甲板廣場的低層部分引導有助於熱鬧和交流的功能的同時,還應設置與開放空間一體利用的設施。 2形成具有統一感的街道,在考慮到與周邊市區的連續性和減輕給行人的壓迫感的同時,活用運河的眺望,形成在“東神奈川町·海軸”創造繁榮和交流的空間。 3為了保護作為歷史資源的神奈川台場遺址,建築物儘量避免了神奈川台場遺址。但是,在F地區為了有助於神奈川台場遺址的保全和活用而設置的,不在此限。 4本地區內的停車設施和停車設施,考慮到各個設施的利用特性,致力於相互利用和集約化。 5為了形成抗災性強的安全都市空間,C地區的建築物在接受海嘯避難者和回家困難者的同時,抗震性高,具備防災功能。 6通過積極利用能源效率高的設備等對降低環境負荷有效果的設備、素材等,作為環保的建築物。 7為了在考慮周邊市區的同時,按照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針形成市區,根據地區的特性,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低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的限制、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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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方針 | 為了提高1個地區的環境,形成有魅力的城市景觀等,在積極考慮到生物多樣性的綠化的同時,在整個地區進行協調的栽植計畫,謀求有魅力的綠色景觀形成。 2為了照顧廣場和遊步道人們的休息和活動,選定適合地區環境的樹種,以地面部為中心配置栽植。 3廣場在進行考慮到交流和增進健康等活動的栽植配置和樹種選定等的同時,通過高木等的配置來形成舒適的綠蔭空間。 4遊步道在形成舒適的綠蔭空間的同時,為了從沿著運河的遊步道和甲板廣場能感受到水邊和綠色,考慮栽植的配置和樹種的選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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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開發等促進區面積 | 約7.5ha | |
主要公共設施的配置和規模 | 主要道路寬度為12.0米,延長約530米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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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 區劃道路1寬12.0米,延長約60米 區劃道路2寬12.0米,延長約50米 區畫道路3寬6.0米,延長約60米 區畫道路4寬6.0米,延長約60米 遊步道1 寬8.0米,約230米 遊步道2 寬4.0米,約500米 廣場1 面積約3,300平方米 廣場2 面積約2,800平方米 廣場3 面積約1,900平方米 廣場4 面積約1,300平方米 台場保全廣場面積約2,800平方米 甲板廣場面積約950平方米 人行道狀空地寬度延長2.0米,約120米 綠地帶 寬度延長1.0米,約19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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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相關事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A地區 | B地區 | |
面積 | 約0.9ha | 約0.7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醫院 2養老院、福利院及其他類似設施(不包括住院、入住或入住者使用的有居室的設施。) 3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及其他類似設施 4集會場 5學習私塾、花道教室、圍棋教室等類似的東西 6橫濱市中心功能誘導地區建築條例(2005年橫濱市條例第116號)另表第2第2項(同項12除外。)中所示的 7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建築物在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樓或2樓為以下用途(以下稱為“住宅等用途”。)(1樓及2樓住宅等用途的部分不包括走廊、大廳、樓梯、電梯等僅限於這些用途的。) (1) 住宅 (2)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3) 養老院、福利院及其他類似設施(僅限於有住院、入住或入住者使用的居室的設施。) 2汽車駕校 3工廠(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另表第2(ぬ)項第2號或者第3號或者同表(る)項第1號中未規定的,不包括店鋪、餐飲店以及其他用於類似用途的建築物的附屬除外。) 4麻將屋、彈珠屋、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物(遊戲中心(風俗營業等的限制及業務的合理化等相關法律(1948年法律第122號)第2條第1項第5號規定的用於營業的設施。以下相同。)除外。) 5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9的5中規定的 6酒館、料理店等類似的東西 7建築基準法另表第2(ぬ)項第1號至第3號所示的 8用於儲存或處理危險物品(未在建築基準法另表第2(ぬ)項第4號中規定的,不包括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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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三十 | 10分之40 2用於住宅等用途的建築物或包含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建築物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高限度為100分之315。 3用於住宅或共同住宅用途的建築物或包含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建築物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高限度為100分之44。 4與第2號的規定無關,以下所示的用途(以下稱為“醫院等的用途”。)所供部分的建築物中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超過100分之15的,同號規定的適用,同號規定中“100分之315”是從“該建築物的醫院等用途的數值之5”中除去的1 (1) 醫院 (2) 養老院、福利院及其他類似設施(不包括住院、入住或入住者使用的有居室的設施。) (3) 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及其他類似設施 (4) 集會場 (5) 學習私塾、花道教室、圍棋教室等類似的東西 (6) 橫濱市中心功能誘導地區建築條例另表第2第2項(同項12除外)中所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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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容積率的最低限度 | 十分之十 | 用於醫院等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低限度為100分之15。 | |||
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不在此限。 | |||||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2,000㎡ | 800㎡ | |||
但是,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 |||||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1米。 2從建築物的各部分到正北方方向的近鄰商業地區和工業地區的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必須加10m以下。 |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60米。 | |||
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不在此限。 | ||||
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 1建築物外牆的色彩以曼塞爾表色系中下述內容為基調。 (1) 有顏色中色相為紅(R)系、黃紅(YR)系或黃(Y)系(1R至5Y),亮度4以上且彩度6以下的 (2) 有顏色中色相為紫紅色(RP)系(1RP至10RP),亮度4以上且彩度3以下的 (3) 有顏色中色相為黃(Y)系或黃綠(GY)系(6Y-5GY),亮度4以上且彩度3以下的 2為了減輕建築物牆面的壓迫感,應根據柱子等的設計、色彩等對牆面進行分節。 3室外設置的建築設備等(太陽能發電設備及太陽能利用設備除外。)應在該設備的周圍設置帕拉寵物或眼罩牆等蒙眼的東西,以防止道路及地區設施中看到。 4室外廣告物應符合以下事項,以免阻礙地區景觀。 (1) 室外廣告物(以自己的名稱、自己的事業或營業內容顯示獨立文字、標誌等組合或管理上必要的事項的除外。)不應設置在建築物高度超過20m的部分。 (2) 不在建築物屋頂上設置廣告物。但是,將其高度設置在20米以下的建築物屋頂上的不在此限。 (3) 室外廣告物的照明以內照式和背光式為主體,避免光源露出或閃爍的照明。 5主要道路、區劃道路1、區劃道路2及榮千若線(以下稱為“主要道路等”。)至2m以內的範圍內設置的路燈、簽名、長椅等工作物,應考慮到與周圍建築物的色彩統一等整個地區的景觀。但是,設置在道路或公園內的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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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面向遊步道1的1樓部分,為了能從室外眺望建築物內部的活動和熱鬧,設置了開口部或陽臺。 7建築物的地區計畫區域以外的面向周邊市區的部分和面向遊步道1的低層部,為了不讓人感覺到與周邊市區的音量差,應考慮到從周邊市區的連續性和音量感的減輕。 |
6建築物之後所示部分,為了確保從室外到建築物內部的活動和熱鬧,同時確保從遊步道1到廣場4的繁華景觀的連續性,應連續設置開口部或陽臺。 (1) 面向遊步道1的1樓和2樓部分 (2) 在面向廣場4的1樓部分,距離道路的水平距離在16米以內的部分 7高度超過31m的建築物部分,將該部分垂直表面投影的水平方向長度設為70m以下。但是,在用途上,市長認為功能上不得已的情況不在此限。 面向8建築物遊步道1的低層部,為了不讓人感覺到與周邊市區的音量差,應考慮減輕周邊市區的連續性和音量感。 9甲板廣場面向運河的扶手結構,為了確保水邊的眺望,應在不影響使用者通行安全的範圍內,擴大扶手子的間隔,或是具有透過性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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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 百分之十 | ||||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有綠籬、柵欄等類似的開放性。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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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相關事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C地區 |
面積 | 約3.3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樓或2樓用於住宅等用途的物品(1樓及2樓住宅等用途的部分不包括走廊、大廳、樓梯、電梯等其他類似物品或僅用於居住者集會的房間。) 2汽車駕校 3工廠(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另表第2(ぬ)項第2號或者第3號或者同表(る)項第1號中未規定的,不包括店鋪、餐飲店以及其他用於類似用途的建築物的附屬除外。) 4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遊戲中心除外) 5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9的5中規定的 6酒館、料理店等類似的東西 7建築基準法另表第2(ぬ)項第1號至第3號所示的 8用於儲存或處理危險物品(未在建築基準法另表第2(ぬ)項第4號中規定的,不包括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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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六十 2用於住宅等用途的建築物或包含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建築物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高限度為100分之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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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容積率的最低限度 | 用於醫院等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低限度為100分之15。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不在此限。 | ||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8,000㎡ 但是,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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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建築物的高度在計畫圖所示的區域a中不得超過180m,區域i中不得超過165m,區域u中不得超過150m。 | ||
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不在此限。 | ||
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 1建築物外牆的色彩以曼塞爾表色系中下述內容為基調。 (1) 有顏色中色相為紅(R)系、黃紅(YR)系或黃(Y)系(1R至5Y),亮度4以上且彩度6以下的 (2) 有顏色中色相為紫紅色(RP)系(1RP至10RP),亮度4以上且彩度3以下的 (3) 有顏色中色相為黃(Y)系或黃綠(GY)系(6Y-5GY),亮度4以上且彩度3以下的 2其高度超過60m的建築物應符合以下事項。 (1) 高度超過20m部分的外牆及頭頂部分,為了形成具有統一感的景觀,應具備材料、設計、色彩等。 (2) 高度超過20m的部分,為了減輕建築物的壓迫感,將外牆的色彩的亮度向上部逐漸提高,同時將頭頂部和外牆的側端部作為透明的材料。 3建築物的下面所示部分,為了能從室外眺望建築物內部的活動和熱鬧,設置了開口部或陽臺。但是,住宅等或者汽車車庫等專門用於汽車或者自行車的停車或者停車的設施(包括誘導車道、調度車場所以及上下車場。)的用途部分除外。 (1) 面向遊步道1的1樓和2樓部分 (2) 面向廣場1或廣場2的1樓和2樓部分 (3) 在面向廣場4的1樓部分,距離道路的水平距離在16米以內的部分 4建築物為了提高地區內的可視性和回遊性,應符合以下事項。 (1) 廣場1、廣場2、通過海嘯避難甲板的樓梯面向廣場4的西側端部,以及面向廣場1或廣場2的建築物的廣場1或廣場2設置的1樓及2樓的開口部和廣場4的西側端部之間不設置阻礙視野的東西。 (2) 廣場4的西側端部和東側端部之間不設置阻礙通行及前景的設施。但是,在用途上,市長認為功能上不得已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3) 在與區劃道路3的主要道路接觸的部分和廣場4的西側端部之間不設置阻礙視野的部分。 5高度超過31m的建築物部分,將該部分垂直面投影的水平方向長度設為70m以下。 6為了減輕建築物牆面的壓迫感,應根據柱子等的設計、色彩等對牆面進行分節。 7面向建築物遊步道1的低層部,為了不讓人感覺到與周邊市區的音量差,應考慮減輕周邊市區的連續性和音量感。 8甲板廣場面向運河的扶手結構,為了確保水邊的眺望,在不影響使用者通行安全的範圍內,擴大扶手子的間隔,或者作為具有透過性的材料。 為了確保9遊步道1和甲板廣場的繁華連續性,將從遊步道1到甲板廣場的樓梯設置在考慮到可視性的位置,以吸引積極的行人。 10室外設置的建築設備等(太陽能發電設備及太陽能利用設備除外。)應在該設備的周圍設置帕拉寵物或眼罩牆等蒙眼的東西,以防止道路及地區設施中看到。 11室外廣告物應符合以下事項,以免阻礙地區景觀。 (1) 室外廣告物(以自己的名稱、自己的事業或營業內容顯示獨立文字、標誌等組合或管理上必要的事項的除外。)不應設置在建築物高度超過20m的部分。 (2) 不在建築物屋頂上設置廣告物。但是,將其高度設置在20米以下的建築物屋頂上的不在此限。 (3) 室外廣告物的照明以內照式和背光式為主體,避免光源露出或閃爍的照明。 12在距離主要道路等2米以內的範圍內設置的路燈、簽名、長椅等工作物,考慮到了與周圍建築物的色彩統一等整個地區的景觀。但是,設置在道路或公園內的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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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 百分之十八 | ||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有綠籬、柵欄等類似的開放性。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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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相關事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D-1地區 | D-2地區 |
面積 | 約0.5ha | 約0.4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用於住宅等用途的物品 2汽車駕校 3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遊戲中心除外) 4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9的5中規定的 5酒館、料理店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6建築基準法另表第2(ぬ)項所示的(鐵路事業法實施規則(1987年運輸省令第6號)第9條第3號規定的除外。) |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下水道法(1958年法律第79號)第2條第3號規定的 2展示場 3集會場 4橫濱市中心功能誘導地區建築條例另表第2第2項(同項12除外。)中所示用途的 5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建築物在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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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二十 | 十分之四十四 | ||
建築物容積率的最低限度 | 用於醫院等用途的部分容積率的最低限度為10分之10。但是,符合以下以下條件的建築物不在此限。 1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2在鐵路事業法(1986年法律第92號)第8條第1項規定的鐵路設施存在的地基上建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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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1,000㎡ 但是,作為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1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建築物在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2在鐵路事業法第8條第1項規定的鐵路設施存在的地基上建造的 |
1,000㎡ 但是,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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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1米。 | |||
牆面的位置 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1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2鐵路事業法第8條第1項規定的鐵路設施,其層數在2以下的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不在此限。 | ||
建築物等的 形態設計的 限制 |
1建築物外牆的色彩以曼塞爾表色系中下述內容為基調。 (1) 有顏色中色相為紅(R)系、黃紅(YR)系或黃(Y)系(1R至5Y),亮度4以上且彩度6以下的 (2) 有顏色中色相為紫紅色(RP)系(1RP至10RP),亮度4以上且彩度3以下的 (3) 有顏色中色相為黃(Y)系或黃綠(GY)系(6Y-5GY),亮度4以上且彩度3以下的 2室外設置的建築設備等(太陽能發電設備及太陽能利用設備除外。)應在該設備的周圍設置帕拉寵物或眼罩牆等蒙眼的東西,以防止道路及地區設施中看到。 3室外廣告物應符合以下事項,以免阻礙地區景觀。 (1) 室外廣告物(以自己的名稱、自己的事業或營業內容顯示獨立文字、標誌等組合或管理上必要的事項的除外。)不應設置在建築物高度超過20m的部分。 (2) 不在建築物屋頂上設置廣告物。但是,將其高度設置在20米以下的建築物屋頂上的不在此限。 (3) 室外廣告物的照明以內照式和背光式為主體,避免光源露出或閃爍的照明。 4在距離主要道路等2米以內的範圍內設置的路燈、簽名、長椅等工作物,考慮到了與周圍建築物的色彩統一等整個地區的景觀。但是,設置在道路或公園內的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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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在面向遊步道1的1樓部分,為了使室內活動波及到外部,設置了開口部或陽臺。 6為了減輕建築物牆面的壓迫感,應根據柱子等的設計、色彩等對牆面進行分節。 7面向建築物遊步道1的低層部,為了不讓人感覺到與周邊市區的音量差,應考慮減輕周邊市區的連續性和音量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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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 百分之十 | 100分之25 | ||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有綠籬、柵欄等類似的開放性。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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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相關事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E-1地區 | E-2地區 | F地區 |
面積 | 約0.4ha | 約0.3ha | 約0.6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汽車駕校 2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遊戲中心除外) 3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9的5中規定的 4酒館、料理店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建築基準法另表第2(ぬ)項第1號至第3號所示的(同表(ぬ)項第2號、第3號(2)至(6)、(13)、(15)及(17)至(19)以及(る)項第1號(25)至(28)所示的除外。) 6用於儲存或處理危險品的物品(不包括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物。) |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有助於神奈川台場遺址的保全或活用,如下所示 (1) 店鋪 (2) 展示場 (3) 集會場 2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建築物在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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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二十 | 十分之二 | |||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800㎡ | 300㎡ | 3,000㎡ | ||
但是,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 |||||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1米。 2從建築物的各部分到正北方方向的近鄰商業地區和工業地區的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必須加10m以下。 |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1米。 | |||
牆面的位置 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不在此限。 | ||||
建築物等的 形態設計的 限制 |
1建築物外牆的色彩以曼塞爾表色系中下述內容為基調。 (1) 有顏色中色相為紅(R)系、黃紅(YR)系或黃(Y)系(1R至5Y),亮度4以上且彩度6以下的 (2) 有顏色中色相為紫紅色(RP)系(1RP至10RP),亮度4以上且彩度3以下的 (3) 有顏色中色相為黃(Y)系或黃綠(GY)系(6Y-5GY),亮度4以上且彩度3以下的 2室外設置的建築設備等(太陽能發電設備及太陽能利用設備除外。)應在該設備的周圍設置帕拉寵物或眼罩牆等蒙眼的東西,以防止道路及地區設施中看到。 3在距離主要道路等2米以內的範圍內設置的路燈、簽名、長椅等工作物,應考慮到整個地區的景觀,如與周圍建築物的色彩統一等。但是,設置在道路或公園內時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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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室外廣告物應符合以下事項,以免阻礙地區景觀。 (1) 室外廣告物(以自己的名稱、自己的事業或營業內容顯示獨立文字、標誌等組合或管理上必要的事項的除外。)不應設置在建築物高度超過20m的部分。 (2) 不在建築物屋頂上設置廣告物。但是,將其高度設置在20米以下的建築物上的不在此限。 (3) 室外廣告物的照明以內照式和背光式為主體,避免光源露出或閃爍的照明。 |
4室外廣告物(以自己的名稱、自己的事業或營業的內容中,顯示獨立文字、標誌等組合或管理上必要事項的除外。)不設置。 5有助於保全或活用神奈川台場遺址的建築物,應與台場保全廣場協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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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面向地區計畫區域以外的周邊市區的部分,為了不感覺到與周邊市區的音量差,應考慮到從周邊市區的連續性和音量感的減輕。 | - | ||||
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 百分之十 | 百分之五 | 百分之十五 | ||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有綠籬、柵欄等類似的開放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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