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C-016:泉西田第二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1993年2月19日/城市規劃變更:2009年10月15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畫圖
名稱 | 泉西田第二地區規劃 | |
---|---|---|
位置 | 橫濱市泉區桂坂,岡津町,新橋町,西之岡一丁目及西之岡二丁目地內 | |
面積 | 約8.4ha | |
區 域 的 整 備 ・ 開 發 及 美 保 全 的 方 針 |
地區計畫的目標 | 本地區在21世紀計畫“泉區計畫”中,位於作為計畫性住宅地應該整備的地區的北部地區,以建設人性豐富舒適的街道為目標,通過西田第二土地區劃整理事業進行市區整備。 因此,本地區計畫的目標是維持和增進土地區劃整理事業地區的事業效果,在與周邊市區協調的同時,補充北部地區的中心設施功能,引導和保護綠色良好的居住環境。 |
土地利用的方針 | 在考慮到與周邊環境的協調的同時,為了形成住宅市區的良好環境,按照以下分類引導土地利用。 (A地區) 以獨門獨院專用住宅為主體,謀求低層住宅等的布局。 (B地區) 謀求店鋪併用住宅及中高層住宅等的布局。 (C地區) 計畫設立地區中心等公益設施和中高層住宅、商業、服務設施等。 (D地區) 謀求店鋪併用住宅、中高層住宅、沿途服務設施等的布局。 |
|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 在地區中央配置劃分寬9米的人行道的地區內幹線道路,形成周邊的道路網和網路。另外,為了確保到達地區中心的步行者活動線,沿著C地區的市道岡津第242號線配置人行道狀空地,形成步行者網路。 | |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 為了形成和諧的街道,根據各地區特性如下規定。另外,在商業、服務設施等方面,應設置適當規模的停車場,以及在共同住宅等處,應設置與住戶數量相符的停車場。 另外,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A地區) 為了維持和保全幽靜的居住環境,規定了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B・C地區) 為了考慮到後背住宅地的居住環境,形成沿途景觀,規定了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形態或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D地區) 為了形成沿途景觀,與後背住宅區保持協調,制定了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以及建築物等形態或設計的限制。 |
|
綠化方針 | 為了與周邊的自然綠地相協調,形成綠意盎然的街道,締結了綠化協定,推進地基內綠化。 |
s-016地區建設計畫 | |||||||||
---|---|---|---|---|---|---|---|---|---|
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 道路 | 寬9.0米 | 延長約570米 | 如計畫圖所示 | |||||
人行道狀空地 | 寬1.5米 | 延長約140米 | |||||||
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A地區 | B地區 | C地區 | D地區 | |||
面積 | 約5.8ha | 約0.7ha | 約1.7ha | 約0.2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 住宅,公共住宅或者長屋 (2) 診療所 (3) 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物品 (4) 屬於上述各號建築物的建築物 |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 公眾浴場 (2) 根據獸醫法第22條需要申報的診療設施 |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 公眾浴場 (2) 飯店或旅館 (3) 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4) 卡拉OK包廂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 汽車駕校 (6) 根據獸醫法第22條需要申報的診療設施 |
||||||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150m2以上且住戶數乘以45m2的面積以上。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150m2以上且住戶數乘以30m2的面積以上。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200m2以上且住戶數乘以30m2的面積以上。 |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150m2以上。 | |||||
但是,符合以下任一號的,不在此限。 (1) 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 (2) 告示日現在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適合的 (3) 根據土地區劃整理事業換地的土地,根據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將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土地 |
|||||||||
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線的距離在1m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0.6m以上。 | 從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城市計畫道路3・4・40號岡津線以及市道岡津第242號線的道路邊界線的距離為2m以上,其他區劃道路的道路邊界線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1m以上。 |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線的距離在1m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0.6m以上。 | ||||||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號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1) 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 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3) 汽車車庫的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
|||||||||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______ | (1)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5米。 (2) 屋檐高度在7m以下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3) 屋檐高度超過7m的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 |
_______ |
||||||
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 _______ |
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的色彩以及室外廣告物的色彩、大小和形狀,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 |||||||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柵欄,樹籬等具有開放性。但是,門柱、門窗等不在此限。 | _______ |
≪關於地區計畫區域內行為的申報≫
・ 在A地區,因為地區整備計畫的全部專案根據建築基準法在地區計畫條例中被規定為限制,所以對於進行建築確認申請的行為,不需要申報。
關於本頁的諮詢
頁面ID:907-327-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