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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0:泉中央站南區

城市規劃決定:2002年6月5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畫書
名稱 泉中央站南地區規劃
位置 橫濱市泉區和泉町
面積 約6.9ha














地區計畫的目標 本地區位於泉區的區心相模鐵路泉中央站的南側,東側是與和泉川相接的地區。該站周邊在“夢はま2010計畫泉區計畫”的“泉田園文化都市構想”中,作為“思域據點”,謀求適合區心的街道和功能集成。
在本地區,基於上述定位,在與水和綠色等豐富自然相協調的良好街道建設的同時,為了推進與鐵路沿線及車站周邊相適應的街道建設,正在通過土地區劃整理事業進行基礎整備。
本地區計畫的目標是在土地區劃整理事業區域及其周邊的鐵路沿線區域引導恰當的土地利用,形成和保全良好的市區環境。
土地利用的方針 將地區劃分為五個部分,分別根據以下方針引導協調的土地利用。
1 A地區(中高層住宅區)
為了形成作為中高層的集合住宅地的市區,在低層部分引導一部分店鋪等。
2B地區(沿線低中層住宅區)
在考慮到與現有住宅等周邊環境的協調的同時,謀求形成低中層住宅和事務所、店鋪等所在地的市區。
3C地區(沿線低層住宅區)
在考慮到與現有住宅等周邊環境的協調的同時,以戶建住宅為主體的市區的形成。
4D地區(低層住宅區)
作為戶建住宅區的市區的形成。
5 E地區(沿線中層住宅區)
在考慮到鄰接市區的同時,計畫形成中層住宅等所在地的市區。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整備連結環狀4號線和和泉川側道的地區幹線道路。另外,在A地區,在整備成為濕潤舒適的步行者空間的人行道狀空地的同時,在B地區,為了提高泉中央站的便利性,整備了自行車停放處。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1A地區
為了考慮到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形成中高層住宅區,規定了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2B地區
為了在維持現狀的居住環境的同時,有效利用土地,規定了建築物的用途限制、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3C地區
為了保護以戶建住宅為主體的居住環境,規定了建築物的用途限制、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4D地區
為了通過戶建住宅形成良好的居住環境並維持和保全,規定了建築物的用途限制、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5 E地區
為了形成作為中層住宅地的良好居住環境,規定了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綠化方針 對於面向作為地區設施的口袋公園的法面和擁壁,應通過栽植等努力進行綠化。
在面向D地區和泉川側道的用地上,從沿著和泉川整備舒適的步行者空間的觀點出發,在從該側道的道路邊界線0.5m的範圍內設置綠化區域,用灌木進行綠化。但是,人和車的出入口部分除外。
・計畫書(續)
c-050地區建設計畫
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地區幹線道路 寬度延長13米,約170米
人行道狀空地 寬2米,約490米
口袋公園 面積約560m2(備注5處,分別約20m2,約100m2,約100m2,約140m2,約200m2)
停車場 面積約1,250平方米









地區劃分 名稱 A地區 B地區 C地區 D地區 E地區
面積 約2.0ha 約1.0ha 約1.5ha 約0.7ha 約1.1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保齡球場、滑冰場、游泳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6之2規定的運動設施
2飯店或旅館
3汽車駕校
4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7規定規模的畜舍
5用於儲存或處理危險物品(不包括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設施。)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大學,高等專門學校,專修學校等類似的東西
2醫院
3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等類似的東西
4保齡球場、滑冰場、游泳場等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6之2規定的運動設施
5家飯店或旅館
6汽車駕校
7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7規定規模的畜舍
8用於儲存或處理危險品的物品(不包括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物。)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3診療所
4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5屬於前各號建築物的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500㎡ 125㎡ 150㎡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作為圖書館、管理事務所及其他類似居民共同便利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3在規定了本規定時,對於現在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本規定的,或者根據現有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話,不符合本規定的土地,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東西
4根據土地區劃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號)的規定被指定為換地處理或臨時換地的土地,不符合本規定的土地,根據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將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土地
牆面位置的限制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線的距離在2.0m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5.0m以上。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線及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0.5m以上。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線的距離在1.0m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0.5m以上。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線的距離在1.0m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0.6m以上。
但是,除計畫圖所示的人行道狀空地內的東西外,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下,不受此限制。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下,不在此限。 但是,除計畫圖所示的綠化區域內的以外,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下,不受此限制。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下,不在此限。
1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3用於汽車車庫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1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的高度以下。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5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m的高度以下。
3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僅限於從該各部分到地區計畫區域的邊界線(該邊界線的北側是第一種低層居住專用地區的部分。)為止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必須加5m以下。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2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在計畫圖所示的區域i中必須加10m,在其他區域加5m的高度以下。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9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20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的高度以下。
3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C地區的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有綠籬、柵欄等類似的開放性。但是,柵欄的基礎,門柱,門門等類似的東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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