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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9:泉夢之丘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2018年3月15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畫圖(地區劃分、牆面位置限制、建築物高度最高限度)
計畫圖(地區設施)
名稱 | 泉夢之丘地區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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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泉區和泉町及下飯田町地內 | |
面積 | 約24.5ha | |
地區計畫的目標 |
本地區位於泉區的西南部,地區中央有市營捷運1號線下飯田站和相鐵泉野線夢之丘站,東側是都市計畫道路3・4・3號環狀4號線(以下稱為“環狀4號線”)是一個交通網路優秀的地區。 在橫濱市都市計畫的基本計畫泉區計畫中,“在兩個車站附近的這個區域,在通過土地區劃整理事業來整備城市基礎的同時,謀求集體住宅、大規模商業設施等的布局,謀求計畫性的市區的形成。”表示。 在本地區,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優秀的交通網路,形成適合新車站前據點的市區,決定通過土地區劃整理事業,整備車站前廣場和城市計畫道路等城市基礎設施。 在本地區計畫中,為了配合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引導適當的土地利用,在形成關懷環境、熱鬧、活力、交流的據點的同時,以形成良好的居住環境為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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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的 整 備 ・ 開 發 及 美 保 全 的 方 針 |
土地利用的方針 | 為了形成適合地區據點的良好市區,根據布局特性將地區劃分為9個區域,制定土地利用方針如下。 1 A-1地區、A-2地區 作為夢之丘站及下飯田站的車站前據點,為了形成充滿熱鬧、活力、交流、有個性的車站前據點,通過土地的高度利用,確保連結安全舒適的兩個車站之間的步行者動線、市區外周的步行者空間、開放空間等,同時確保商業設施、業務設施以及城市型住宅等多種功能的布局。 2B地區 在創造出考慮到周邊環境的和諧環境的同時,利用幹線道路沿線的特性,謀求沿路服務設施的布局。 3 C-1-1地區 為了形成適合幹線道路沿線的熱鬧的複合市區,計畫設立都市型住宅及沿途服務設施等。另外,在高度利用土地時,要確保安全舒適的步行者空間和開放空間等。 4 C-1-2地區 為了形成適合夢之丘站車站前空間的熱鬧複合市區,計畫設立都市型住宅、商業設施及業務設施等。另外,在高度利用土地時,要確保安全舒適的步行者空間和開放空間等。 5C-2地區 考慮到周邊環境,為了形成利用車站周邊及主要區劃道路沿線的布局特性的便利性高的複合市區,計畫設立中層住宅、商業設施及業務設施等。 6C-3地區 利用主要區劃道路沿線的布局特性,謀求中層住宅、店鋪及事務所等的布局。 7D-1地區 為了形成具備便利性的居住環境,計畫設立中層住宅、店鋪及事務所等。 8D-2地區 考慮到周邊環境,為了形成車站周邊良好的居住環境,計畫設立中低層住宅等。 |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 從縱貫1地區內南北的環狀4號線到都市計畫道路3・4・54號下飯田線(以下稱為“下飯田線”。)作為通往地區西側的地區的骨架道路,配置主要區劃道路1號線。另外,從下飯田線到環狀4號線,作為補充都市計畫道路的道路配置主要區劃道路2號線。 2為了形成安全舒適的步行者空間,整備人行道狀空地1、人行道狀空地2、人行道狀空地3以及人行道狀空地4。特別是人行道狀空地1和人行道狀空地2,與牆面後退部分的綠化空間一起形成綠色豐富的步行者空間。 3為了補充連結下飯田站和夢之丘站的步行者動線,在用地外周部整備步行者專用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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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 1在考慮到周邊的市區環境的同時,為了按照土地利用方針引導建築物的整備,根據地區的特性,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以及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2為了降低環境負荷,努力制定考慮到節能性能的建築計畫。 3為了減少熱島現象,計畫在用地內進行綠化。 4A-1地區整備的建築物,致力於活用可再生能源。 在5A-1地區整備的建築物,是為了讓來街者能夠順利移動而考慮的通用設計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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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方針 | 地區周邊的自然環境和地區內的綠色空間形成連續的綠色網路,推進利用地域特性的綠色環境的建設。 1為了形成綠色的網路,以沿路部為中心進行綠化。 2以表示地域特性的高木為中心,和諧地組合中木、灌木、地被類等,作為整個地區進行有變化的綠化。 3A-1地區及A-2地區整備的空地(作為地區設施規定的步行者專用通道及人行道狀空地除外。)在形成作為休息場所的空間的同時,為了減輕建築物的壓迫感和長大感,進行與建築物規模相適應的有量感的綠化。 |
C-109地區建設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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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
主要區劃道路1號線 | 寬度11.5米,延長約29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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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區劃道路2號線 | 寬度11.5米,延長約16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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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者專用通道 | 寬度延長2.0米,約200米(非藍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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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狀空地1 | 寬度延長1.0m,約540m(部分非藍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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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狀空地2 | 寬度延長1.0m約2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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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狀空地3 | 寬度延長1.0m約100m(部分非藍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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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狀空地4 | 寬度延長1.0米,約9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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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相關事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A-1地區 | A-2地區 | B地區 | C-1-1地區 |
面積 | 約4.8ha | 約3.8ha | 約2.4ha | 約1.4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樓或2樓用於居住的物品(1樓或2樓用於居住的部分不包括走廊、大廳、樓梯、電梯等其他類似物品。) 2神社、寺院、教會等類似的東西 3汽車駕校 4畜舍(店鋪附屬的除外。) 5射的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 6經營倉庫業的倉庫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樓用於居住的物品(1樓用於居住的部分不包括走廊、大廳、樓梯、電梯等僅限於這些物品。) 2神社、寺院、教會等類似的東西 3汽車駕校 4畜舍(店鋪附屬的除外。) 5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6經營倉庫業的倉庫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不包括長屋。) 2神社、寺院、教會等類似的東西 3畜舍(店鋪附屬的除外。) 4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5酒館、料理店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6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另表第二項第3號所示的工廠 7用於危險品儲藏或處理的物品中,不得根據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9的規定在商業地區內建造的物品(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的物品除外)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神社、寺院、教會等類似的東西 2汽車駕校 3畜舍(店鋪附屬的除外。) 4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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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3,000㎡ | 400㎡ | 200㎡ | 400㎡ | ||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作為圖書館、管理事務所及其他類似居住者共同便利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3鐵路事業法(1986年法律第92號)第8條第1項規定的鐵路設施存在的 |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作為圖書館、管理事務所及其他類似居住者共同便利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3根據土地區劃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號)的規定接受了換地處理或者臨時換地指定的土地,對於不符合本規定的土地,根據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將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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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1公共走廊 2用於升降公共走廊的電梯、樓梯或斜坡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 ||||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不屬於第一期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0米。 符合2以下所有條件時,可以在31m以下。 (1) 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部分到計畫圖所示的基準線的水平距離中最小的乘以1.0得到的高度加上20m的高度以下。 (2) 在用地內,包括日常對外開放的空地(作為地區設施規定的步行者專用通道及人行道狀空地。另外,正上方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包括廈及其他類似部分。)只限於沒有的。),該空地的水平投影面積合計的面積(有用於汽車通行的部分或用於汽車或自行車停車的部分時,不包括該部分的面積。)的占地面積的比例必須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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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 1建築物(不包括車站。)的形態設計,為了考慮到周圍景觀的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1) 為了減輕建築物牆面的壓迫感和長大感,高度超過20m的建築物部分應將該部分投影在垂直面上的水平方向長度設為70m以下。但是,在用於住宅以外用途的建築物中,通過改變牆面的凹凸、材料、色彩等來分節牆面的形態設計的情況下,不受此限制。 (2) 建築物屋頂上設置的建築設備等(太陽能發電設備及太陽能利用設備除外)是指不要用與建築物相協調的遮蔽物圍起來等雜亂的外觀。 (3) 高度超過20m的建築物牆面部分的色彩,在曼塞爾表色系中以亮度5以上且彩度4以下為基調。 (4) 高度超過20m的建築物部分的色彩,以比高度20m以下的建築物部分的基調色亮度高的色彩為基調。 2室外廣告物(不包括在自己的名稱、自己的事業或營業內容中組合了獨立文字、標誌等、顯示管理上必要的事項或為指示標誌等公共目的而設置的。)不得設置在高度超過20m的部分,以免阻礙地區景觀及地區外景觀。 |
1建築物(不包括車站。)的形態設計,為了考慮到對周圍的景觀的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1) 為了減輕建築物牆面的壓迫感和長大感,高度超過20m的建築物部分應將該部分投影在垂直面上的水平方向長度設為70m以下。但是,每寬度在70m以下,通過改變牆面的凹凸、材料、色彩等來分節牆面 作為形態設計的情況,不在此限。 (2) 建築物屋頂上設置的建築設備等(太陽能發電設備及太陽能利用設備除外)是指不要用與建築物相協調的遮蔽物圍起來等雜亂的外觀。 (3) 高度超過20m的建築物牆面部分的色彩,在曼塞爾表色系中以亮度5以上且彩度4以下為基調。 (4) 高度超過20m的建築物部分的色彩,以比高度20m以下的建築物部分的基調色亮度高的色彩為基調。 2室外廣告物(不包括在自己的名稱、自己的事業或營業內容中組合了獨立文字、標誌等、顯示管理上必要的事項或為指示標誌等公共目的而設置的。)不得設置在高度超過20m的部分,以免阻礙地區景觀及地區外景觀。 |
1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應考慮到與周圍的協調性,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裝飾。 2室外廣告物應考慮到與周圍的協調性,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裝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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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 | |||||
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 百分之十五 | 百分之十 | 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必須在以下各號所示的數值以上。 1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2000 m2以上的建築物,為百分之十五。 2建築物的占地面積不滿2000平方米的,為百分之10。 |
C-109地區建設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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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相關事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C-1-2地區 | C-2地區 | C-3地區 | D-1地區 | D-2地區 |
面積 | 約2.5ha | 約1.8ha | 約1.7ha | 約2.4ha | 約3.7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神社、寺院、教會等類似的東西 2汽車駕校 3畜舍(店鋪附屬的除外。)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神社、寺院、教會等類似的東西 2公眾浴場 3保齡球場、滑冰場、游泳場等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6之2規定的運動設施 4飯店或旅館 5汽車駕校 6畜舍 |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住宅中,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規定的 3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養老院、保育所、福利院等類似的東西 6診療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8個事務所、店鋪或餐飲店,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在1500 m2以內的 9工廠中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6規定的 10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 |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住宅中,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規定的 3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養老院、保育所、福利院等類似的東西 6診療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8事務所、店鋪或餐飲店,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在150m2以內的 9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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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400㎡ | 125㎡ | |||||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作為圖書館、管理事務所及其他類似居住者共同便利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3根據土地區劃整理法的規定被指定為換地處理或臨時換地的土地,不符合本規定的土地,根據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將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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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及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0.5m以上。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1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3用於汽車車庫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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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2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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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 1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應考慮到與周圍的協調性,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裝飾。 2室外廣告物應考慮到與周圍的協調性,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裝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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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 | 面向道路的部分設置的籬笆或柵欄的構造,有樹籬、柵欄等類似的開放性。 但是,在柵欄的基礎上,從地基地表高度在0.6m以下的,不包括門柱或門等類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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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 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必須在以下各號所示的數值以上。 1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2000 m2以上的建築物,為百分之十五。 2建築物的占地面積不滿2000平方米的,為百分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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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A-2地區的“建築物等形態或設計的限制”在地區計畫條例中有規定,因此除了申報之外,還需要辦理形態設計的認定相關手續。
◆ A-1、A-2、B、C-1-1、C-1-2地區的“建築物綠化率的最低限度”在地區計畫條例中有規定,因此在申報前可能需要辦理綠化率符合相關的證明書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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