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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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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02:泉領家第二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1993年12月24日/城市規劃變更:1999年1月14日


計畫圖(地區劃分、主要公共設施及地區設施)

・計畫書
名稱 泉領家第二地區住宅區高度利用地區計畫
位置 橫濱市泉區岡津町
面積 約4.2ha














住宅區高度利用地區計畫的目標 本地區是包括殘留在低層住宅市區內的集體農田在內的地區。如果就這樣放任不管的話,很有可能導致迷你開發的卷曲化,所以現在正在進行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的基礎整備,是一個健全的住宅市區整備的地區。
本住宅地高度利用地區計畫的目標是,在整備必要的公共設施的同時,通過與周邊市區協調的同時促進土地的高度利用,形成包括中高層住宅在內的良好住宅地,並保持其環境。
關於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針 將地區劃分為四個部分,根據各自的方針引導土地利用。
1A地區
以戶建住宅為主體的低層住宅的布局。
2B地區
在考慮到周邊市區的環境的同時,在謀求用地內的綠化的同時,安排了有效的開放空間的中高層住宅等的布局。
3C地區
與低層住宅一起,為居民等提供便利的小規模的日用品銷售店鋪等的布局。
4D地區
考慮到與周邊土地利用狀況的協調,計畫設立適合中高層住宅、城市規劃道路沿線的商業設施等。
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方針 為了提高周邊地區的便利性和確保作為中高層住宅區的交通安全性和便利性,在地區中央部配置東側的都市計畫道路3・3・40號中田幸丘線和西側道路連結的地區內幹線道路,同時謀求區劃道路的適當配置。另外,在地區西側配置包括自然林在內的一個街區公園。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根據各地區的特性,為了引導良好的居住環境,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總面積相對於地基面積的比例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另外,在謀求低層住宅和中高層住宅的協調以及沿著地區內幹線道路形成舒適、有個性的街道的同時,還引導考慮到老年人等的利用的建築物。此外,中高層住宅還設置了與住戶數量相符的停車場,在生活便利設施等設置了合適規模的停車場。
另外,在B地區,為了確保交通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沿著區劃道路南側,在用地內設置人行道狀的空地的同時,為了能作為地區居民的社區形成和健康維持增進的場所等,配置了適當規模的開放空間。
綠化方針 為了形成良好的環境,積極綠化建築物的地基和公園等。另外,B地區的建築物及擁壁等構造物,極力謀求牆面綠化等。
・計畫書(續)
k-002住宅地高度利用地區整備計畫
主要公共設施的配置和規模 道路(地區內幹線道路) 寬9.5米,延長約310米
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道路 寬6.0米,延長約370米
人行道狀空地 寬1.2米,延長約180米
公園 面積約1,880平方米









地區的
區分
名稱 A地區 B地區 C地區 D地區
面積 約1.6ha 約2.0ha 約0.5ha 約0.1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住宅中,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規定的
3共同住宅
4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養老院、保育所、殘疾人福利院及其他類似設施
6診療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8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宿舍或公寓
2公眾浴場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飯店或旅館
2汽車駕校
3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7規定規模的畜舍
4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5劇場,電影院,演藝場所或觀覽場
建築物的總面積相對於占地面積的比例最高 -- 十分之十五 十分之十 --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150m2以上且住戶數乘以50m2的面積以上。 300平方米以上且住戶數乘以40平方米的面積以上。 150m2以上且住戶數乘以50m2的面積以上。 300平方米以上且住戶數乘以40平方米的面積以上。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作為圖書館、管理事務所及其他類似居民共同便利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3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被規定時,現在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該地區規定的,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
4根據土地區劃整理法第103條第1項的規定受到換地處理的土地,不符合該地區規定的土地,根據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將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土地
牆面位置的限制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的距離為1m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0.6m以上。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的距離為2m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1m以上。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的距離為1m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0.6m以上。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的距離為2m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1m以上。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下,不在此限。
1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3用於汽車車庫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20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從該各部分到B地區的邊界線(不包括成為與D地區的邊界線的。)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必須加5m以下。
3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B地區和D地區的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的高度以下。
-- --
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1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裝飾。
2建築物及室外廣告物的設計應考慮到周邊環境。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面向道路的籬笆或柵欄的構造,有樹籬、柵欄等類似的開放性。但是,門柱及其他類似物除外。

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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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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