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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關於建築物整體的統括防火管理、統括防災管理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8月2日

整個建築物的防火管理制度

2014年4月1日施行


說明圖

在多個事業所入住等,關於管理權原分開的一定規模的建築物中,到現在為止除了管理權原者之間共同協商關於建築物整體的防火管理上必要的事項之外,還選任在協議事項中對建築物整體進行防火管理的統括防火管理者被認為是。

但是,在以往的規定中,統括防火管理者的作用和權限還沒有明確,對各事業所的指導未必適當進行。

這次消防法令的一部分被修改,對於管理權原分開的建築物的各管理權原者,法律上有義務協商選任統括防火管理者,同時,統括防火管理者可以對各事業所的防火管理者進行關於防火管理的一定指示等,建築物全體的防火管理中的作用分擔的明確化被實現了。



需要選任統括防火管理者的建築物

※表中的〇項是指消防法實施令另表第一所示的用途區分。

在管理方面,權原分開的建築物中,根據收容人員(工作人員、利用者等的人數)、用途、層數,如表所示被規定。符合該建築物的各管理權原者,必須從具有一定資格的人協商選任統括防火管理者,並向管轄消防署申報。
另外,收容人員不是按租戶計算,而是按整個建築物計算的。
※和必須制定以往的共同防火管理協議事項的對象沒有變化。

需要選任統括防火管理者的建築物
1.沒有收容人員關係2.收容人數超過10人3.收容人數超過30人4.收容人數超過50人
・高層建築
(高度超過31米的)
・地下街(16的2項)中
消防長或消防署長
指定的東西
・準地下街(16的3項)
老年癡呆症人群
家庭、特別養護老人霍
姆等災害時自力避
困難的人入所
加入了社會福利設施
建築
→6項ro及16項i(6項)
羅的用途存在的東西
只限。)
電影院、餐飲店、物品
銷售店、飯店、醫院
等,主要是非特定多數
的人的設施入
建築
→從1項到4項
5項i、6項i、ha及ni、
9項i及16項i(左述2)
除外。)
共同住宅、公司事務所
等主要選擇特定的人
有可以容納的設施
複合用途建築
→第16項羅
沒有層數關係

層數3以上(不包括地層)

層數3以上(不包括地層)

層數5以上(不包括地層)

擁有統括防火管理者資格和資格者的必要條件

統括防火管理者必須從“擁有切實執行建築物整體防火管理上必要的業務所需的權限和知識的人”中選任。
另外,根據建築物的區分,除了以下統括防火管理者的資格不同之外,在選任時,規定了具有資格者的必要條件。

統括防火管理者的資格(消防法施行令第4條)
符合前表2的社會福利
設有設施的建築物
・前表1的地下街、準地下街
・符合前表3的建築物
・高層建築,符合前表3的建築
・前表1的地下街、準地下街
・符合前表3的建築物
・高層建築,符合前表3的建築
・符合前表4的建築物
・高層建築,符合前表4的建築
・符合前表4的建築物
・高層建築,符合前表4的建築
不涉及總面積總面積不到300平方米總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總面積不到500平方米總面積超過500平方米
甲種防火管理者甲種防火管理者或乙種防火管理者甲種防火管理者甲種防火管理者或乙種防火管理者甲種防火管理者

※關於說明,除了口頭說明以外,通過文件的交付也沒有關係。

統括防火管理者的責任和義務

統括防火管理者有義務制定關於建築物整體的防火管理相關的消防計畫,並向消防署長申報。
除此之外,統括防火管理者的責任和義務如下。
・根據制定的消防計畫,實施建築物整體的消防、通報及避難訓練,除了促進各租戶的防火管理者參加訓練外,在走廊和樓梯等共用部分設置避難障礙的物件
的租戶,應指示撤去該物件等,進行防火管理上必要的業務。
・在進行建築物整體的防火管理工作時,應根據需要徵求各管理權原者的指示,誠實地執行該職務。

統括防災管理者的資格

根據消防法第36條,必須進行防災管理的大規模、高層建築物等關於管理權原的區別,必須從具有以下資格者中協商選任統括防災管理者。
(關於其他運用,以統括防火管理者的運用為準。)

統括防災管理者的資格(消防法施行令第48條之2)

1.完成了甲種防火管理講習課程的人或者在大學或者高等專門學校學習防災相關的學科或者課程畢業,並且有1年以上防火管理的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完成了防災管理相關的講習課程的人

2.在大學或高等專門學校,修完防災相關學科或課程畢業,或有1年以上防火管理實務經驗者,有1年以上防災管理實務經驗者

3.市町村的消防職員,管理性或監督性職務有1年以上者

4.其他作為防災管理者,被認為具有消防法實施規則第51條之5規定的必要學識經驗者


有關申報的參考資料

從平時開始,就要明確所有者和租戶方面的防火管理業務的分工。

1.請參照申報的流程圖(PDF:458KB)
2.關於整體的消防計畫製作示例(word:175KB)
在管理權原者的指示下,由統括防火管理者製作。
請在圖紙等中附上明確了各事業所的管理權原範圍的文件。
3.旨在擴充高層建築物等的防火、防災管理制度的消防法的修改小冊子(PDF:1838KB)
4.複合大樓火災判決概要(PDF:332KB)
對大樓所有者和統括防火管理者,關於租戶的專有部分也承認了防火管理責任的內容
在。

關於整個大樓的防火管理業務和訓練的實施,請諮詢管轄的消防署總務和預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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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消防局預防部預防課

電話:045-334-6406

電話:045-334-6406

傳真:045-334-6610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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