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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大規模、高層防火對象的所有者們
關於法令修改的通知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2日
根據消防法令的修改(2009年總務省令第93號),感應燈能有效地工作60分鐘的容量以上(以下稱為“60分鐘對應感應燈”)應作為防火對象物或其部分被擴大了。
另外,在1999年10月1日,對於免除設置60分鐘對應感應燈的防火對象物,也需要設置60分鐘對應感應燈。
對象物
消防法施行令(以下稱為“令”。)另表第1(1)項至(16)項所示的防火對象物,以下任意一項
- 總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
- 除地層以外的層數在15以上,且總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
令另表第1(16的2)項所示的防火對象物,總計面積1千平方米以上的
令另表第一(10)項或(16)項所示的防火對象物(同表(16)項所示的防火對象物,僅限於存在用於同表第一(10)項所示防火對象物用途的部分的物品。)中,上下車場在地層中的任意一個
- 有多條線路的車站
- 地下3層以上設有上下車場的車站
關於設置基準
關於設置在下一個地方的感應燈,需要設置60分鐘對應的感應燈。
- 從室內直接通往地面的出入口(設置了附室的情況下,該附室的出入口)
- 直通樓梯的出入口(設置了附屬室的情況下,該附室的出入口)
- 通向避難樓層上述1的走廊及通道
- 上下車處(僅限地層的)
- 通過上述4的樓梯、傾斜路和通道
- 直通樓梯
但是,在通道感應燈中,在下一個設置了蓄光式誘導標識的情況下,或者設置發光的帶狀標識等的情況下,不需要設置60分鐘對應感應燈(在這種情況下的緊急電源,可以在感應燈能有效工作20分鐘的容量以上沒有關係。)。
- 蓄光式指示標誌是高亮度蓄光式指示標誌。
- 應設置在地面或其附近的地方。
- 從走廊及通道的各部分到一個蓄光式指示標誌的步行距離應設置在7.5m以下的地方及轉角。
- 在蓄光式誘導標識的周圍,不得設置與蓄光式誘導標識混淆或遮擋蓄光式誘導標識的廣告物、公告牌等。
設置場所的印象(大規模、高層的防火對象的情況)
大規模、高層防火對象的情況
不需要設置60分鐘對應的感應燈時的形象
設置蓄光式指示標誌(通道及走廊示例)
設置發光帶狀標誌(直通樓梯的例子)
關於修改法令的實施日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在實施日,不符合標準的現有防火對象物或其部分(包括施工中。)的話,必須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符合。
其他
代替上述“關於設置基準”5和6中設置的樓梯通道感應燈,設置了緊急用的照明裝置的情況下,根據2011年總務省令第55號(※),將該備用電源設為60分鐘可工作的容量以上,請進行計畫性的修改。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外,在實施日,不符合標準的現有防火對象物或其部分(包括施工中。)的話,必須在2014年11月30日之前符合。
關於設置等的諮詢,請向最近的消防署諮詢。
關於本頁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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