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致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建築物相關人員
隨著消防法令的一部分修改,2023年4月1日以後需要的對應通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1月14日
對象建築物
到2023年4月1日為止,已經設置了全域排放方式的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建築物。
關於2023年4月1日以後進行新建、擴建等工程的建築物,“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技術基準發生了變化。(2023年4月1日施行)”。
※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非活性氣體滅火設備中,將二氧化碳作為滅火劑。
※ 根據消防法第17條,僅限於需要設置的建築物。
必要的應對措施
追加全域排放方式的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技術標準
- 在集合管或操作管上設置符合消防廳長官規定基準的閉止閥。
- 人進入防護區域內時,應將閉止閥設為閉止狀態,其他情況則為開放狀態。
- 應設置標明二氧化碳危險性、防護區劃的進入限制等的標識。
- 人進入防護區域內時,自動手動切換裝置應保持手動狀態。
- 滅火劑被輻射的情況下,在滅火劑被排出之前,要維持人不進入防護區域內。
- 在控制盤附近應備有規定設備結構、工程、整備、檢查時的措施等的圖書。
※1如果沒有設置閉止閥,必須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設置。
※2根據設置閉止閥的時期不同,必要的基準也不同。
詳細內容需要在“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上設置“符合標準的閉止閥”!(PDF:525KB)”。
關於消防用設備等的檢查及結果報告
設置全域排放方式的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建築物的消防用設備等(滅火器、自動火災報知設備、避難器具等)需要消防設備士或消防設備檢查資格者進行檢查。(從2023年4月1日以後實施的檢查開始)
※ 總面積在1000 m2以上的建築物等,已經有資格者必須檢查的建築物,從以前開始就沒有變更。
詳情請確認“關於消防用設備等的檢查及報告”。
關於消防署的聯絡
關於全域放出方式的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設置狀況,消防署會聯繫,實際確認現場情況,屆時請協助。
- 消防人員不會進行消防用設備等的銷售和交換等,所以完全不會要求費用。
- 消防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必須攜帶消防職員證。
- 有不明白的地方請向最近的消防署總務·預防課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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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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