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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經營餐飲店的各位

關於法令修改的通知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2日

2016年12月22日,受新瀉縣絲魚川市發生的大規模火災影響,對於至今為止消防法令中沒有義務設置滅火器的總計面積不滿150平方米的飲食店,從2019年10月1日開始有義務設置滅火器。

關於新需要滅火器的飲食店

在飲食店,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根據消防法實施令第10條,有義務設置滅火器。

  1. 建築總面積不到150平方米
  2. 為了提供飲食,設置了使用爐子等火的設備或器具。
  • 建築物整體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情況下,從以前開始就需要設置。
  • 在使用爐子等火的設備或器具上,如果採取了防火有效措施(烹調油加熱防止裝置等),則不需要設置滅火器。

關於消防用設備等的檢查及結果報告

根據這次的消防法修改,新設置的滅火器有義務根據消防法第17條之3的3個月檢查一次,一年向消防署報告一次。

  • 機器檢查:6個月1次
  • 檢查報告:1年1次(給最近的消防署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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