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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經營餐飲店的各位
關於法令修改的通知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2日
2016年12月22日,受新瀉縣絲魚川市發生的大規模火災影響,對於至今為止消防法令中沒有義務設置滅火器的總計面積不滿150平方米的飲食店,從2019年10月1日開始有義務設置滅火器。
關於新需要滅火器的飲食店
在飲食店,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根據消防法實施令第10條,有義務設置滅火器。
- 建築總面積不到150平方米
- 為了提供飲食,設置了使用爐子等火的設備或器具。
- 建築物整體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情況下,從以前開始就需要設置。
- 在使用爐子等火的設備或器具上,如果採取了防火有效措施(烹調油加熱防止裝置等),則不需要設置滅火器。
關於消防用設備等的檢查及結果報告
根據這次的消防法修改,新設置的滅火器有義務根據消防法第17條之3的3個月檢查一次,一年向消防署報告一次。
- 機器檢查:6個月1次
- 檢查報告:1年1次(給最近的消防署長)
- 總結了檢查方法和檢查結果報告書的填寫要領的小冊子自己進行的滅火器檢查報告(總務省消防廳)(PDF:2023KB)
- 總務省消防廳還提供可以進行滅火器檢查報告的應用程式(試行版)。滅火器檢查應用(外部網站)
- 關於消防用設備等的檢查及報告(與消防用設備檢查的頁面相連。)
其他
- 關於滅火器的法令修改(PDF:754KB)
- 詳情請諮詢最近的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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