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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火對象物檢查報告
向有檢查報告義務的防火對象物的管理權原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2日
需要防火對象物檢查報告的對象物
1特定防火對象物(2除外)
- 容納人數超過300人
- 收容人員30人以上不滿300人,特定用途為避難層以外的樓層(1樓、2樓除外。),該層有一個樓梯(室外設置的樓梯等除外。)
2“自力避難困難者多入所的社會福利設施”中有部分的防火對象物
- 容納人數超過300人
- 收容人員10人以上不滿300人,特定用途為避難層以外的樓層(1樓、2樓除外。),該層有一個樓梯(室外設置的樓梯等除外。)
- 特定用途是指劇場、遊技場、餐飲店、百貨店、飯店、醫院等
- 特定防火對象物有用於特定用途的部分,非特定多數人使用的防火對象物
- 與避難樓層直接通過地面的出入口的樓層
流程圖
關於防火對象物檢查報告制度
概要
以44人死亡的新宿區歌舞伎町的大樓火災為契機,消防法的一部分被修改,創立了“防火對象物檢查報告制度”(2003年10月1日實施)。
到目前為止,只有建築物上設置的消防用設備等的檢查是報告的對象,但是根據這次的修改,關於防火管理的狀況,也有義務讓一定的資格者一年檢查一次,並向消防署長報告。通過對避難路徑的管理狀況和訓練的實施狀況等進行檢查,排除火災造成的危險性,確保人命的安全。
關於防火基準點驗證
實施了檢查報告的防火對象物符合檢查基準時,可以附加“防火基準點驗證”。
但是,根據消防法的一部分修改(2009年6月1日實施),作為防火對象物檢查和防災管理檢查雙方對象的防火對象物,只有符合防火對象物檢查基準和防災管理檢查基準雙方的情況下才能附加“防火、防災基準檢查完畢證”。不能只附加“防火基準檢查完畢證”或者“防災基準檢查完畢證”。
各種檢查完畢證
關於特例認定
自開始管理以來連續3年以上遵守消防法的防火對象物的管理權原者,通過向消防機關申請並獲得特例認定,可以免除以後3年的檢查報告義務。
另外,可以附上“防火優良認定證”。
但是,根據消防法的一部分修改(2009年6月1日實施),防火對象物檢查和防災管理檢查雙方的對象防火對象物,只有在得到防火對象物檢查及防災管理檢查雙方的特例認定的情況下才能附加“防火·防災優良認定證”。只有“防火優良認定證”,不能只附加“防災優良認定證”。
各種優良認定證
關於檢查內容
消防機關檢查是否符合以下條件(以下條件是其中一部分)。
- 管理開始已經過了3年以上了。
- 在過去3年內,沒有怠慢過防火對象檢查結果報告書的檢查報告。
- 在過去3年內,根據防火對象檢查結果報告沒有不符合檢查基準。
- 在過去3年內,沒有接到因違反消防法令而發出的命令。
- 必須提交防火管理者的選任及消防計畫的製作申報。
- 消防訓練及避難訓練每年實施2次以上,事先向消防機關通報。
- 應提交消防用設備等檢查報告。
其他
- 關於防火對象物檢查報告制度的概要的宣傳冊(PDF:2303KB)也請確認。
- 關於防火對象物檢查報告制度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請向最近的消防署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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