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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防用設備等的檢查及報告
致防火對象物的相關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1月14日
關於消防用設備等的檢查及報告義務
根據消防法第17條第1項,有義務設置消防用設備等的防火對象物(消防法實施令另表第1(20)項除外)的相關人員(所有者、管理者、占有者)有義務不管建築物的規模如何,定期檢查消防用設備等,並報告其結果。
關於檢查的實施者
防火對象物 | 檢查實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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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法實施令另表第1(1)項至(4)項,是指用於(5)項i、(6)項或(9)項i所示用途的部分。
※2避難層是指有直接通往地面的出入口的樓層。
關於報告的時間
防火對象物 | 報告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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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令另表第1 |
一年一次 |
上述以外的東西 | 3年1次 |
關於檢查的種類、檢查期間、檢查內容
檢查的種類 | 檢查期間 | 檢查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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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檢查 | 每6個月 | 關於以下事項,根據消防用設備等的種類等,按照另行告示規定的基準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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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檢查 | 每1年 | 通過使消防用設備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運轉,或者使用該消防用設備等,進行 |
其他(注意事項等)
- 請以防火對象物的棟為單位,對該棟中設置的所有消防用設備等進行實施及報告。
(工廠等,廠內有多棟樓時的報告,可以統一報告每棟樓製作的。) - 在設置了特殊消防用設備等的情況下,有義務根據設備等設置維持計畫進行檢查及報告。
- 請附上記載了最新機器檢查及綜合檢查內容的檢查表。
- 關於消防用設備等的檢查及報告的諮詢,請聯繫管轄的消防署總務·預防課預防科。
關於本頁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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