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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防用設備等的檢查及報告

致防火對象物的相關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1月14日

關於消防用設備等的檢查及報告義務

 根據消防法第17條第1項,有義務設置消防用設備等的防火對象物(消防法實施令另表第1(20)項除外)的相關人員(所有者、管理者、占有者)有義務不管建築物的規模如何,定期檢查消防用設備等,並報告其結果。

關於檢查的實施者

檢查的實施者
防火對象物 檢查實施者
  • 防火對象物的總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
    (消防法施行令另表第(18)項除外。)
  • 特定用途(※1)部分為避難層(※2)以外的樓層(1樓及2樓除外。)中,從該避難層以外的樓層直通避難層或地上的樓梯2(該樓梯設置在室外,或具有總務省令規定的避難有效結構時,1)以上未設置的
  • 設有全域排放方式的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從2023年4月1日以後實施的檢查開始)
  • 消防設備士
  • 消防設備檢查資格者
  • 上述以外的東西
  • 防火對象相關人員
  • 消防設備士
  • 消防設備檢查資格者

※1消防法實施令另表第1(1)項至(4)項,是指用於(5)項i、(6)項或(9)項i所示用途的部分。
※2避難層是指有直接通往地面的出入口的樓層。

關於報告的時間

報告的時間
防火對象物 報告時間

消防法施行令另表第1
(1)從項到(4)項,符合(5)項i、(6)項、(9)項i、(16)項i、(16)項i、(16的2)項以及(16的3)項的

一年一次
上述以外的東西 3年1次

關於檢查的種類、檢查期間、檢查內容

檢查的概要
檢查的種類 檢查期間 檢查內容
機器檢查 每6個月

關於以下事項,根據消防用設備等的種類等,按照另行告示規定的基準進行確認。

  • 消防設備等附帶的緊急電源(僅限自家發電設備。)或
    動力消防泵的正常運作
  • 消防用設備等設備的適當配置、
    有無損傷等其他主要可以從外觀判斷的事項
  • 關於消防用設備等的功能,可以從外觀或通過簡單的操作來判別的事項
綜合檢查 每1年

通過使消防用設備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運轉,或者使用該消防用設備等,進行
根據消防用設備等的種類等,按照另行告示規定的基準確認該消防設備等的綜合功能。


其他(注意事項等)

  • 請以防火對象物的棟為單位,對該棟中設置的所有消防用設備等進行實施及報告。
    (工廠等,廠內有多棟樓時的報告,可以統一報告每棟樓製作的。)
  • 在設置了特殊消防用設備等的情況下,有義務根據設備等設置維持計畫進行檢查及報告。
  • 請附上記載了最新機器檢查及綜合檢查內容的檢查表。
  • 關於消防用設備等的檢查及報告的諮詢,請聯繫管轄的消防署總務·預防課預防科

關於本頁的諮詢

消防局預防部指導課

電話:045-334-6408

電話:045-334-6408

傳真:045-334-6610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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