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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見台一丁目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045-671-266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110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758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禁止分割用地)
第8條建築物的用地是本協議批准公告時的一個區域的用地(如附件圖所示。除1-5-11至1-5-13外的A街區及C街區在250m2以上,B街區在200m2以上。)不得分割。 但是,在符合以下任一號的情況下,不違反相關法令以及該協定規定的其他基準時,不在此限。
(1) 關於1-5-16、1-5-17、1-23,各自的最小占地面積在250m2以上的分割
(2) 關於1-24-3、1-34-3,在2個區域以內,且各自的最小占地面積在250m2以上的分割
(禁止改變地基形狀)
第9條建築物的地基形狀應維持本協議認可公告時的形狀,不得因切土、填土而變更地基的形狀。但是,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情況下,不違反相關法令以及該協定規定的其他基準時,不在此限。
(1) 汽車車庫的設置及造園外圍工程等所需的最小限度的形狀變更
(2) 第12條第1項根據附注認可的建築物用地的切土
(外牆的後退距離)
第10條道路(包括行人專用道路。)的邊界線到建築物(包括地層建築物。)的外牆或到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離在2米以上,從鄰地邊界線到建築物(地層建築物除外。)的外牆或到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離必須在1m以上。但是,符合以下任一號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1) 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
(2) 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2根據都市計畫法(1968年6月15日法律第100號),該地區外牆的後退距離發生了變更的情況下,作為變更後的距離。
(面向幹線、準幹線的建築物的構造)
第11條在協定區域內,面向幹線、準幹線的下一個區劃的建築物,適用法第62條規定的準防火地區內建築物的限制規定。區劃號碼一覽表 地番 枝番 地番 枝番 1-1 -6、-7 1-22 -1、-10 1-7 -1~-7 1-23 1-8 -1~-9 1-24 -1 1-10 -1 1-25 -1~-5 1-14 -1~-5 1-32 -1~-6 1-15 -1~-4 1-33 -1~-6 1-20 -1~-8 1-39 -1~-9 1-21 -1~-4 1-46 -1~-10 (注:這張表是將建築協議書修改為表格形式的。) (建築物的用途)
第12條建築物的用途為專用住宅或醫院(獸醫院除外。)併用住宅。但是,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或者第30條規定的建築協定運營委員會(以下稱為“運營委員會”。)的認可,且經過與橫濱市的事前協商後,不在此限。
2前款規定的建築物的戶數為每一個區域一戶。但是,根據第8條但書分割了用地的情況下,分割後的用地一個區域為一戶。
(容積率)
第13條建築物的總面積相對於占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稱為“容積率”。),對於A街區以及C街區的區劃,10分之5不得超過B街區的區劃10分之6(不需要法第6條的確認申請的10m2以下的倉庫等的擴建也計入總面積。)。
2前款的容積率根據都市計畫法(1968年6月15日法律第100號)變更了該地區的容積率時,作為變更後的容積率。
(建築率)
第14條建築物建築面積相對於占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稱為“建築率”。),對於A街區以及C街區的區劃,不得超過十分之三,B街區的區劃不得超過十分之四。另外,法第53條第3項第2號準用該項(不需要法第6條的確認申請的10m2以下的汽車車庫、倉庫等的增建也計入建築面積。)。
2前款的建築率,根據都市計畫法該地區的建築率被變更的情況下,作為變更後的建築率。
(層數的限制)
第15條除地層以外的層數在2以下。
(建築物高度的限度)
第16條建築物的高度為地基面(在本協議批准公告時)不得超過8米。
(北側斜線)
第17條屋檐高度在7m以下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對於2棟高度超過7米的建築物,前款中“0.6”“5m”分別為“0.5”“4m”。
(扁平的高度及材質)
第18條道路(包括行人專用道路。)的對面,必須不損害從籬笆或地基面高度在1.5m以下的鋁、鋼鐵、木製及其他類似的美觀。
(禁止室外工作物)
第19條不得設置損害美觀的廣告物、布告物及其他類似的室外工作物。
(用地的胡同狀部分)
第20條用地內有胡同狀部分的區劃,不得在該部分設置學習室、倉庫、汽車車庫等類似的區域。
(禁止面向帶人行道的道路的出入口)
第21條面向帶人行道的道路,且面向沒有人行道的道路的區劃(與除1-23外的第11條規定的地號相同。),則不得在面向人行道道路的部分設置汽車出入口。
(禁止面向行人專用道路的出入口)
第22條面向行人專用道路的區劃用地,不得在面向該道路的石積形狀變更以及面向該道路的部分設置汽車出入口。
(禁止拆除水還堤)
第23條宅地附帶的水還堤不得撤去。
(住宅用地附帶綠地的保全)
第24條宅地附帶綠地必須在將來作為綠地維持和保全。
(禁止室外天線)帶住宅用地的綠地的區劃號碼一覽表 地番 枝番 1-10 -1~-17 1-22 -1,3,5,6,8 1-24 -2,3 1-34 -1~-3 1-35 -1 (注:這張表是將建築協議書修改為表格形式的。)
第25條關於電視天線,應利用共同視聽天線設施,不得設置室外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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