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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見台三丁目第2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商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045-671-266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53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102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用地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的用途是除住宅住宿事業法(2017年法律第65號)規定的申報住宅以外的獨門獨院專用住宅及診療所(動物醫院除外) 合用住宅。但是,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或者第7條規定的建築協定運營委員會(以下稱為“運營委員會”。)的承認不在此限。
    (2) 上一期規定的建築物的戶數為每區劃1戶。
    (3) 除地層以外的層數為2以下。
    (4)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地基(本協議批准公告時)10米。
    (5) 占地面積在180m2以上。
    (6) 地基不能變更。但是,由於汽車車庫的設置以及造園外圍工程等的必要最小限度的變更或者第7條規定的運營委員會認可的不在此限。
    (7)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邊界線的距離(以下稱為“外牆的後退距離”。)在1m以上。但是,在不到外牆後退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m以下。
    i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結構、地基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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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電話:045-671-2667

傳真:045-663-8641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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