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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見台二丁目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045-671-266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65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1,453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地基分割的限制)
第8條建築物的用地不得將一個區劃的最小占地面積分割成小於180平方米。
(禁止改變地基形狀)
第9條建築物的地基形狀應維持本協議批准公告時的形狀,不得因切土、填土而改變地基形狀。但是,在符合以下任一號的情況下,不違反相關法令以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基準時,不在此限。
(1) 汽車車庫的設置及造園外圍工程等所需的最小限度的形狀變更
(2) 根據第8條進行地基分割時的形狀變更
(3) 第11條第1項根據附注認可的建築物用地的切土
(外牆的後退距離)
第10條從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開始的道路(包括步行者專用道路。)的邊界線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以下稱為“外牆的後退距離”。)必須在1米以上。但是,在不到外牆後退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號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1) 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 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建築物的用途)
第11條建築物的用途為專用住宅或醫院(獸醫院除外。)併用住宅。但是,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或者第19條規定的建築協定運營委員會(以下稱為“運營委員會”。)的認可,且經過與橫濱市的事前協商後不在此限。
2前款規定的建築物的戶數為每區劃1戶。但是,根據第8條分割用地的情況下,分割後的用地每一個區劃為1戶。
(層數的限制)
第12條除地層以外的層數為2以下。
(建築物高度的限度)
第13條建築物的高度為地基面(在本協議批准公告時)不得超過10米。
(禁止面向行人專用道路的出入口)
第14條面向行人專用道路的區劃用地,不得在面向該道路的部分設置汽車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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