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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柴住宅區自治會地區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3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045-671-266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1,667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172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地基、設計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一戶住宅專用住宅(包括二戶同居住宅)
依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的規定的兼用住宅
診療所
在長屋,住戶數量在3以下,且各住戶的地板面積分別在50平方米以上。
奧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
卡學校(大學、高等專門學校、專修學校及各種學校除外)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物,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不到500平方米的
基宿舍或公寓(僅限於從新建工程完成日算起已經過了5年以上的建築物因用途變更而作為該用途的情況。)中,符合以下各號的
(ア) 住宿室或臥室(以下稱為“住宿室等”。)的數量在8以下。
(イ) 住宿房間等的地板面積應在7平方米以上。
(u) 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不到200平方米。
養老院、保育所、福利院等類似設施,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不到500平方米的
其他運營委員會認為不會損害良好的居住環境而承認的
(2) 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為150平方米。但是,運營委員會認為不會損害良好的居住環境,不在此限。
(3)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線及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1m以上。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符合以下任一號的建築物,不在此限。
用於面向前面道路設置的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平方米以內的
i面向鄰地邊界線設置的,符合以下任一號的
(ア) 汽車車庫的房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平方米以內。
(イ) 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的物品(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平方米以內
u面向鄰地邊界線設置的出窗,不阻礙良好的居住環境的
(4) 地基不能變更。但是,運營委員會認為不會損害良好的居住環境,不在此限。
(5) 建築物的高度不超過地基面10米,屋檐的高度不超過地基面6.5米。
(6) 除地層以外的建築物層數為2以下。
(7) 室外樓梯不應設置。但是,運營委員會認為不會損害良好的居住環境,不在此限。
(8) 與地基道路相接觸的部分應努力綠化。
(9) 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的色彩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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