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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見台五丁目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045-671-266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90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1,867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地基分割的限制)
第8條建築物用地不得將本協議批准公告時的一個區劃用地細分。但是,都市計畫法(1968年6月15日法律第100號,以下稱為“都計法”。),該地區編入市區化區域時,各1區劃的占地面積在180m2以上的細分,不受此限制。
(禁止改變地基形狀)
第9條建築物的地基形狀應維持本協議批准公告時的形狀,不得因切土、填土而改變地基形狀。但是,在符合以下任一號的情況下,不違反相關法令以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基準時,不在此限。
(1) 汽車車庫的設置及造園外圍工程等所需的最小限度的形狀變更
(2) 根據第8條進行地基分割時的形狀變更
(3) 第11條第1項根據附注認可的建築物用地的切土
(4) 進行高低差的區劃合併時,到最低地基面為止的切土
(外牆的後退距離)
第10條道路(包括行人專用道路。)的邊界線至建築物(包括地層建築物。)的外牆或到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離在2米以上,從鄰地邊界線到建築物(地層建築物除外。)的外牆或到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離必須在1m以上。但是,符合以下任一號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1) 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 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2前款道路邊界線外牆的後退距離,根據都計法,在該地區外牆的後退距離發生變更時為變更後的距離。
(建築物的用途)
第11條建築物的用途為1戶建專用住宅或醫院(獸醫院除外。)併用住宅。但是,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二戶住宅或者第20條規定的建築協定運營委員會(以下稱為“運營委員會”。)的認可,且經過與橫濱市的事前協商的,不在此限。
2前款規定的建築物的棟數在一個區域以上為一棟。但是,根據第8條將用地細分的情況下,在細分後的用地一個區劃以上為一棟。
(層數的限制)
第12條除地層以外的層數為2以下。
(建築物高度的限度)
第13條建築物的高度為地基面(在本協議批准公告時)不得超過8米。
2前款建築物的高度限度,根據都計法變更了該地區建築物的高度限度時為變更後的高度。
(禁止面向幹線、準幹線、行人專用道路的出入口)
第14條在協定區域內,面向幹線、準幹線、行人專用道路的區劃用地,不得在面向該道路的部分設置汽車出入口。但是,對於事先進行下調施工的地方,不在此限。
(面向幹線、準幹線的建築物結構)
第15條在協定區域內,面向幹線、準幹線的區劃(如附件圖紙所示:在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閱覽)的建築物,適用法第62條規定的準防火地區內建築物的限制規定。
2前款建築物的準防火指定的限制,根據都計法變更了該地區的準防火指定的限制時,作為變更後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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