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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見台五丁目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商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045-671-266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90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1,867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地基分割的限制)
    第8條建築物用地不得將本協議批准公告時的一個區劃用地細分。但是,都市計畫法(1968年6月15日法律第100號,以下稱為“都計法”。),該地區編入市區化區域時,各1區劃的占地面積在180m2以上的細分,不受此限制。
    (禁止改變地基形狀)
    第9條建築物的地基形狀應維持本協議批准公告時的形狀,不得因切土、填土而改變地基形狀。但是,在符合以下任一號的情況下,不違反相關法令以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基準時,不在此限。
    (1) 汽車車庫的設置及造園外圍工程等所需的最小限度的形狀變更
    (2) 根據第8條進行地基分割時的形狀變更
    (3) 第11條第1項根據附注認可的建築物用地的切土
    (4) 進行高低差的區劃合併時,到最低地基面為止的切土
    (外牆的後退距離)
    第10條道路(包括行人專用道路。)的邊界線至建築物(包括地層建築物。)的外牆或到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離在2米以上,從鄰地邊界線到建築物(地層建築物除外。)的外牆或到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離必須在1m以上。但是,符合以下任一號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1) 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 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2前款道路邊界線外牆的後退距離,根據都計法,在該地區外牆的後退距離發生變更時為變更後的距離。
    (建築物的用途)
    第11條建築物的用途為1戶建專用住宅或醫院(獸醫院除外。)併用住宅。但是,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二戶住宅或者第20條規定的建築協定運營委員會(以下稱為“運營委員會”。)的認可,且經過與橫濱市的事前協商的,不在此限。
    2前款規定的建築物的棟數在一個區域以上為一棟。但是,根據第8條將用地細分的情況下,在細分後的用地一個區劃以上為一棟。
    (層數的限制)
    第12條除地層以外的層數為2以下。
    (建築物高度的限度)
    第13條建築物的高度為地基面(在本協議批准公告時)不得超過8米。
    2前款建築物的高度限度,根據都計法變更了該地區建築物的高度限度時為變更後的高度。
    (禁止面向幹線、準幹線、行人專用道路的出入口)
    第14條在協定區域內,面向幹線、準幹線、行人專用道路的區劃用地,不得在面向該道路的部分設置汽車出入口。但是,對於事先進行下調施工的地方,不在此限。
    (面向幹線、準幹線的建築物結構)
    第15條在協定區域內,面向幹線、準幹線的區劃(如附件圖紙所示:在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閱覽)的建築物,適用法第62條規定的準防火地區內建築物的限制規定。
    2前款建築物的準防火指定的限制,根據都計法變更了該地區的準防火指定的限制時,作為變更後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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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電話:045-671-2667

傳真:045-663-8641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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