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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49:山下公園路地區

※計畫書宣讀了表格形式的法定圖書,對於內容有可能很難理解。內容的確認請諮詢市中心再生課(電話號碼:045-671-2673)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1月1日


計畫圖

・計畫書
名稱 山下公園路地區計畫
位置 橫濱市中區山下町
面積 約7.3ha














地區計畫的目標 本地區保留了自開港以來作為橫濱中心地發展起來的具有橫濱特色的歷史和文化,與面向港口的山下公園和銀杏樹的公園大道融為一體,擁有個性有魅力的街道,聚集了適合市中心的觀光、文化、商業、業務設施等,是橫濱的臉面地區。
在本市的綜合計畫“夢はま2010計畫”和“橫濱市中心市區(關內・關外地區)活性化基本計畫”中,也被定位為建設水前魅力環境的中心地區,山下公園的再整備和大棧橋客船終點站的整備等正在進行中。
到目前為止,市內自不必說,全國也迎來了眾多來訪者,隨著都市高速鐵路未來21線的開通,期待著來訪者的進一步增加和新地區的發展。
本地區計畫的目標是在集客性及公共性高的設施的同時,繼承本地區的街道、景觀、歷史資產等,創造有魅力的都市景觀,推進安全舒適的魅力和活力的街道建設。
土地利用的方針
  1. 積極保全和活用傳達開港文化魅力的歷史建築等,形成傳統和風格的街道景觀。
  2. 對來訪者來說很有魅力,提高地區格調的觀光、文化設施以及創造地區活力和繁榮的商業、業務設施(以下稱為“誘導用途”。)引導。特別是為了積極利用建築物低層的誘導用途,創造出與山下公園路沿線的銀杏樹、歷史建築的街道景觀、牆面後退等寬裕的步行者空間融為一體的熱鬧空間。
  3. 在建築物用地內確保與山下公園路及其他街道相連的廣場等空地,形成與港口、山下公園融為一體的開放寬裕的空間。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為了確保對來訪者、就業者等來說安全舒適的步行者空間,主要沿著山下公園路進行人行道狀空地的整備。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為了保護地區的環境和景觀,促進繁榮的建設,規定了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另外,應引導的建築物等如下所示。
  1. 建築物等的設計,為了在整個地區形成和諧、個性、有魅力的街道景觀,建築物等的外觀和色彩以磚調和御影石調為基調等,與歷史建築協調的格調很高。另外,住宅設施的陽臺和開口部的材料和形態,考慮到不讓外部的晾衣設施和室內進入視野。
  2. 面向山下公園路的建築物高度大約達到15m的部分,為了創造出與銀杏樹和歷史建築融為一體的熱鬧空間,作為有魅力的建築設計,配置了誘導用途。
  3. 建築物等高層,為了確保從內陸側眺望港口,減少對山下公園側的壓迫感,確保住宅設施的良好居住環境,努力從鄰地邊界線和道路邊界線的牆面後退。另外,為了謀求住宅設施和其他設施的共存,住宅設施的開口部是考慮到相鄰建築物的配置。
  4. 建築物等的高度,為了維持從港口和山下公園看到的有魅力的都市景觀和確保對山下公園的日照,考慮到與地區內現有建築物的協調性,計畫形成高達45m的天際線。另外,高度超過45m的情況下,景觀上也很好,只限於引進誘導用途和保全歷史建築等對地區貢獻度高的標誌性建築物。
  5. 建築設備應注意不要進入外部視野。
  6. 室外廣告物要考慮到與地區景觀相協調。
  7. 在根據建築物的用途努力確保適當數量的停車場和自行車停放處的同時,為了形成安全熱鬧的步行者空間,該設施及其進入路儘量避免面向山下公園路的設置。另外,住宅設施出入口的位置要注意不要讓遊客等的移動線路混亂。
  8. 為了形成有魅力的街道和合理的土地利用,不進行地基的細化,另外,在小規模用地推進用地的共同化。
綠化方針 為了形成有滋潤和魅力的都市景觀和提高市區環境,計畫在用地內積極進行綠化。
・計畫書(續)
地區整備計畫
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人行道狀空地 寬度延長3.0米,約770米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 4樓以下的樓層用於居住的東西(僅限住戶或住室的部分。)
  2. 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9之3※中規定的
  3. 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或場外售票處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
但是,符合以下任一號的土地,不在此限。
  1. 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 本規定被規定時,對於現在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本規定的,或者根據現有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符合本規定的土地,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東西
牆面位置的限制 建築物的外牆或代替其的柱子的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號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1. 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2. 公共走廊
  3. 電梯,手扶梯,樓梯或斜坡,用於升降公共走廊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 不符合下一期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1m。
  2. 符合下列條件時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45m。
    (1)建築物的建築率在10分之8以下。
    (2)符合以下a至E中任意一項的日常一般開放的空地(該空地正上方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包括除其他類似部分)沒有的。以下相同。)或有符合o的日常一般開放的建築物部分,該空地的水平投影面積及該建築物部分地面的水平投影面積合計的面積(有用於汽車通行的部分或用於汽車或自行車停車的設施部分時,除該部分的面積外,在以下a至E部分重複的公開部分時,該重複。)
    與市道山下本牧磯子線(山下公園路)或市道山下町第132號線相連,並且,除了計畫圖所示的歷史建築部分以外,沿著該道路連續設置的寬度為3m的行人通行用的空地,與該道路的人行道部分沒有台階的
    在距市道山下本牧磯子線或市道山下町第132號線以外的道路邊界線的水平距離在3m以內的區域內,與該道路連結,並且,除計畫圖所示的歷史建築部分外,沿著該道路連續設置的寬度為0.5m以上的行人通行用的空地上,該道路的人行道部分沒有台階的
    在距離市道山下本牧磯子線道路邊界線的水平距離在15m以內的區域內,與A所示的空地相連結而設置的空地(只限於與該道路人行道部分的高低差在1.5m以內的。)中,一處有50m2以上的水平投影面積
    一個地方連結6米以上,或者用寬4米以上的通道連結道路,並且最小寬度在6米以上的空地(只限於與該道路人行道部分的高低差在6米以內的。),一個地方有500平方米以上的水平投影面積的
    o道路一個地方連結6米以上,或者用寬度4米以上的通道連結道路的建築物部分(該部分地板的最小寬度在6米以上,從該地板到天花板的高度在12米以上,並且,該地板和該道路的人行道部分的高低差在6米以內。)中,該部分的地板一個水平投影部分的5米
    (3)建築物高度超過20m部分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鄰地邊界線的水平距離必須在3m以上。
    (4)建築物的形態和設計與周邊景觀和歷史建築相協調,市長在聽取橫濱市都市美對策審議會意見後得到了認可。
  3. 不論上一期規定如何,符合下列條件時建築物的高度可以超過45m。
    (1)必須符合上一期(1)、(3)及(4)的條件。
    (2)具有符合前號(2)中任意一項的日常一般開放的空地或符合同號(2)中的o的日常一般開放的建築物部分,公開空地率在10分之1.5以上。
    (3)建築物高度超過45m的部分不得用於居住。
    (4)為了確保從內陸側眺望港口和山下公園,降低了對山下公園側的壓迫感的形態、規模、配置和高度,是對從港口和山下公園看有魅力的都市景觀的形成做出貢獻的設計等,作為對景觀進行綜合性計畫的建築物,市長在聽取了市都市美對策審議會意見後得到了認可。
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1. 建築物等的形態和設計與周邊的街道相協調。
  2. 用於居住的陽臺不使用柵欄狀等開放性或玻璃等透過性高的陽臺,不從柱面突出。
  3. 設置高架水槽、冷卻塔等時,為了與周邊協調,應考慮位置、設置方法、色彩等。
  4. 室外廣告物應考慮位置、大小、設置方法、色彩等,以與周邊相協調。特別是面向山下公園一側設置室外廣告物時,應充分考慮形態和設計,其大小應最小限度。另外,屋頂上不設置室外廣告物。

※根據建築基準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實施),《建築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記載的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9的3被修改為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9的5。

山下公園路地區也被指定為“關內景觀計畫·關內景觀協議地區”。

  • 關於關內地區的景觀

關內地區的“景觀計畫、城市景觀協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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