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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8:山下町本町路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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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0年3月31日
計畫圖(地區劃分)
計畫圖(地區設施)
計畫圖(牆面位置的限制)
名稱 | 山下町本町路地區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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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中區山下町 | |
面積 | 約1.7ha | |
區 域 的 整 備 ・ 開 發 及 美 保 全 的 方 針 |
地區計畫的目標 | 本地區位於連結橫濱之顏的山下公園、日本大路以及代表橫濱的觀光景點橫濱中華街的位置,是與這些地區一體形成本市市中心的地區。另外,本地區與都市計畫道路3・3・1號線本町線相連,位於都市高速鐵路4號未來21線的日本大通站和元町中華街站兩站附近,現在地區內是低未利用地。 此外,在地區內還存在著兩棟歷史建築等作為傳達本市開港以來歷史和文化的歷史資產。 本市的都市計畫碩士計畫·中區計畫“中區城市建設方針”中,作為關內·關外地區城市建設的基本想法,在活用大家和城市的歷史·文化的同時,創造出新的文化和熱鬧,推進有國際性豐富的多文化交流的城市建設等。 本地區計畫通過道路的拓寬整備、空地等的確保、文化據點設施及業務、商業設施的整備,謀求土地的合理、健全的高度利用和城市功能的更新,以及保存和活用歷史資產,形成適合市中心的複合性市區,並維持其目標。 |
土地利用的方針 | 將地區劃分為4個部分,分別制定如下土地利用方針。 <A地區> 在整備產生繁榮的業務和商業設施的同時,還計畫保存和活用歷史建築舊露亞銀行橫濱分店。 另外,為了創造出寬裕而熱鬧的步行者空間和形成對港口的視野景觀,整備道路、人行道狀空地、步行者用通道和廣場,再加上沿著這些設置一體功能的用地內的開放空間。在這個地基內的開放空間裡,不設置阻礙繁榮創造的工作物。 <B-1地區> 整備創造、發布文化、藝術、資訊的文化據點設施,將歷史建築的舊橫濱居留地48號館保存為講述橫濱開港歷史的紀念碑。 另外,為了創造寬鬆而熱鬧的步行者空間,整備了道路、人行道狀空地和廣場,與舊橫濱居留地48號館相接,在確保步行者活動線的同時,還整備了一個能感受到歷史的休息空間的口袋公園。再加上,沿著這些設置成為一體功能的用地內的開放空間的同時,在與B-2地區之間的用地內整備有助於提高回遊性和形成熱鬧的通道。在這個用地內的開放空間和通過通道上,不設置阻礙繁榮創造的工作物。 <B-2地區> 創造繁榮,整備創造、發布文化、藝術、資訊的業務、商業、文化設施。 另外,為了創造出寬裕而熱鬧的步行者空間和形成對港口的展望景觀,整備道路、人行道狀空地和廣場,再加上沿著這些設施設置了一體功能的用地內的開放空間,同時在與B-1地區之間的用地內提高了回遊性和熱鬧的形成整備有助於形成的通道。在這個用地內的開放空間和通過通道上,不設置阻礙繁榮創造的工作物。 <B-3地區> 謀求形成良好的市區環境。 另外,為了創造出寬裕而熱鬧的步行者空間和形成對港口的視野景觀,整備了人行道狀空地。此外,還設置了沿著人行道狀空地一體功能的用地內的開放空間。在這個地基內的開放空間裡,不設置阻礙繁榮創造的工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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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 為了形成寬裕熱鬧的步行者空間的網路,確保能感受到港口的視野景觀和歷史的休息空間,整備道路、人行道狀空地、行人用通道、廣場和口袋公園。 | |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 1為了形成適合市中心的複合性市區,以及根據都市計畫法(1968年法律第100號)第12條的8以及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第68條的5的3個規定,合理且健全的高度利用和城市功能的更新,建築物的位置限制和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2謀求在市中心的文化、藝術、資訊功能和業務、商業功能的集成。 3根據牆面位置的限制,確保人行道狀空地、行人用通道、廣場、口袋公園等沿線一體功能的用地內的開放空間。 4保存並活用作為歷史資產的舊露亞銀行橫濱分店,保存舊橫濱居留地48號館。另外,對於舊露亞銀行橫濱支店及舊橫濱居留地48號館以外的建築物,為了不阻礙這些保存和活用,應下功夫進行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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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方針 | 為了形成有滋潤和魅力的市區環境,在建築物的地基內積極地綠化。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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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 道路 |
寬1米,延長約180米 | ||||
人行道狀空地 |
寬2米,延長約520米 | |||||
步行者通道 |
寬2米,延長約50米 | |||||
廣場1.(藍天或非藍天) |
面積約100平方米 | |||||
廣場2.(藍天或非藍天) |
面積約100平方米 | |||||
廣場3.(藍天或非藍天) |
面積約100平方米 | |||||
口袋公園(藍天或非藍天) |
面積約90m2 | |||||
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A地區 |
B-1地區 |
B-2地區 |
B-3地區 |
面積 |
約0.5ha |
約0.8ha |
約0.3ha |
約0.1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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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不得建造用於下列用途的建築物。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 3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老人福利法(1963年法律第133號)第29條第1項規定的收費養老院 5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6卡拉OK包廂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7酒館、餐館、夜總會、舞廳 8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9之3※中規定的 9神社、寺院、教會等類似的東西 |
不得建造用於下列用途的建築物。 1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2卡拉OK包廂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三個酒館、餐館、夜總會、舞廳 4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9之3※中規定的 5神社、寺院、教會等類似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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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八十 | 十分之三十五 | 十分之八十 | 十分之六十 | ||
建築物容積率的最低限度 | 十分之二十 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東西,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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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建築率最高限度 | 十分之五 | 十分之六 | 十分之五 | |||
但是,符合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第53條第3項各號中任意一項的建築物加上1/10,符合同項各號的建築物或者同條第5項第1號※的建築物加上2/10。 | ||||||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500m2 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東西,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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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建築面積的最低限度 | 200m2 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東西,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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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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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高度的最高限度 | 75m | 55m 但是,根據廣播法 不包括用於廣播事業的工作物。 |
75m | - | ||
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 1建築物等的形態及設計與周邊的街道相協調。特別是與舊俄亞銀行橫濱分店的形態及設計相協調。 為了確保通往2個港口的通景,穿過港口的道路沿線的空地,作為不阻礙通往港口的視野景觀的裝飾,設計上下了功夫,將行人的視線引導到港口。 3建築物牆面的朝向,與本町路大致平行或直角。 4高度超過45m的建築物及工作物部分的形態及設計如下所示。 (1)考慮到周邊的環境,緩和壓迫感。 (2)考慮到從港口及山手之丘眺望風景。 5設置高架水槽、冷卻塔等設備時,必須與周圍協調,設置考慮到周邊地區景觀的位置、設置方法、色彩等。 6高度超過45m的建築物屋頂部分的塔屋或該部分設置的工作物,與建築物的形態及設計相同,以防止這些與建築物獨立設計。但是,根據廣播法用於廣播事業的工作物,不在此限。 7用於居住的陽臺不使用柵欄狀等開放性或玻璃等透過性高的陽臺,不從柱面突出。 8室外廣告物應考慮到位置、大小、設置方法、色彩等因素,不設置在高度超過15m的部分。但是,設置在屋頂部分以外,特別是形態和設計與周邊的街道相協調,如果大小是必要最小限度的,則不在此限。 |
※根據建築基準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實施),《建築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記載的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9的3被修改為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9的5。
※根據建築基準法的修改(2019年6月25日實施),《建築物的建築率的最高限度》中記載的建築基準法第53條第5項第1號被修改為建築基準法第53條第6項第1號。
山下本町路地區也被指定為“關內景觀計畫·關內景觀協議地區”。
- 關於關內地區的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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