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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3:日出町站前A地區

※計畫書宣讀了表格形式的法定圖書,對於內容有可能很難理解。內容確認請諮詢市中心再生課(電話號碼:045-671-4247)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1日

地區劃分、牆面位置的限制
計畫圖(地區劃分、牆面位置限制)

地區設施
計畫圖(地區設施)

・計畫書
名稱 日出町站前A地區計畫
位置 橫濱市中區日出町
面積 約0.7ha














地區計畫的目標 本地區位於中區的西北部,京濱急行線日之出町站前,是橫濱市中心一角的地區,自開港以來,與相鄰的野毛地區一起受到市民的喜愛。在包括本地區在內的初黃、日出町地區,以誰都能安心行走的健全街道為目標,致力於形成熱鬧的街道,提高共同住宅的居住水平等各種各樣的環境整備。另外,在本地區,除了外周部的道路以外,面向寬3米左右的道路,建有老化的建築物,雖然是車站前,但是土地的高度利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此外,由於本地區是初黃、日出町地區和野毛地區的聯結點,因此要求JR線以及橫濱市營地下鐵線櫻木町站到京濱急行線黃金町站的行人的回遊性的提高,以及為連續的熱鬧創造做出貢獻的城市建設。
本地區計畫通過市區再開發事業,謀求土地的合理、健全的高度利用和城市功能的更新,在整備便利性高的商業設施和優質的都市型住宅等的同時,與實施區域的鄰接地一起,形成適合橫濱市中心的良好複合市區以維持市區環境為目標。
土地利用的方針
  1. 在活用車站前的地理特性的同時,為了創造出與周邊商業地連續的熱鬧景象,確保商業、業務、服務功能。同時,確保與這些共存的優質居住功能,形成並維持適合橫濱市中心的複合市區。
  2. 與本地區面臨的大岡川相協調,通過水和綠色來建設和引導有滋潤和魅力的市區。此外,還將確保利用預定整修的河川設施、沿著大岡川的櫻花樹的序曲等交流場所。
  3. 為了形成連結初黃、日出町地區和野毛地區的步行者用交通網路,確保可以在本地區內周遊的步行者空間。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為了形成安全舒適的步行者空間,同時,為了產生熱鬧,確保作為交流場所的空間,整備了與人行道狀空地、步行者用通道以及步行者用通道融為一體的廣場。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1. 為了形成和維持適合橫濱市中心的複合性市區,規定了建築物用途的限制、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等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以及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2. 致力於確保和引導適合橫濱市中心的商業、業務、服務功能以及與之共存的優質居住功能。特別是由於市區再開發事業的設施建築物,為了建立初黃、日出町地區和野毛地區的據點,在低層配置商業、業務、服務功能。另外,在設施建築物的1樓部分整備了通通道,以提高回遊性和創造熱鬧的景象。
  3. 為了長期居住的城市,住宅原則上以定居為目的。
  4. 面向設施建築物大岡川的低層部分設置了通道和休息設施等,是活用大岡川的開放性設施。
綠化方針 為了整備和引導有濕潤和魅力的市區環境,計畫在地區內積極進行綠化。特別是面對設施建築物大岡川的部分,考慮到屋頂和牆面的綠化。另外,為了與本地區周邊的環境相協調,在道路上也要積極綠化。特別是考慮到沿著大岡川的櫻花樹的序曲。
・計畫書(續)
地區整備計畫
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寬度 延長
人行道狀空地 2.0m 約170米
步行者通道 2.0m 約60米
廣場(藍天或非藍天) 約100m2









地區劃分 名稱 1地區 2地區
面積 約0.7ha 約0.03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 4樓以下用於居住的物品(僅限於4樓以下用於居住的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是住戶或居住的部分的物品。)
  2. 共同住宅中各住戶的地板面積在30m2以下的
  3. 酒館、料理店、夜總會、舞廳等其他類似的東西
  4. 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9之3※中規定的
  5. 麻將屋、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或者場外勝舟投票券發售所
  6. 工廠(店鋪、餐飲店及其他用於類似用途的建築物所屬的除外。)
  7. 用於危險品的儲藏或處理的物品(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的物品除外)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 酒館、料理店、夜總會、舞廳等其他類似的東西
  2. 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9之3※中規定的
  3. 麻將屋、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或者場外勝舟投票券發售所
  4. 工廠(店鋪、餐飲店及其他用於類似用途的建築物所屬的除外。)
  5. 用於危險品的儲藏或處理的物品(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的物品除外)
牆面位置的限制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1. 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
  2. 公共走廊
  3. 電梯、手扶梯、樓梯或斜坡用於升降公共走廊
建築物等高度的最高限度 75m
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1. 高度超過31m的建築物,為了減輕壓迫感,必須符合以下事項。
    1. 在高度大約20米的部分進行形態設計的分節化。
    2. 建築物高度超過31m的部分配置在地基的中央部,形成塔狀的形態。
    3. 建築物高度超過31m的部分的色彩,在曼塞爾表色系中亮度7以上且比該部分高的部分的亮度以上。
  2. 建築物的以下部分(用於汽車或自行車停車的部分除外。)為創造熱鬧,采用以下形態設計。
    1. 1樓部分是根據該部分的功能設置大型的開口部等,從外部可以期待建築物內部的熱鬧和活動的形態設計。
    2. 為了形成熱鬧而開放的步行者網路,都市計畫道路3・4・1號櫻木東戶冢線以及日出町站前A地區第一種市區再開發事業的面向區劃街道1號線的部分設置了大型的出入口,建築物內部的熱鬧和連結它們的建築物內部的通道空間是從外部可以望見的形態設計。
    3. 關於面向大岡川的部分,為了創造出與大岡川融為一體的熱鬧和濕潤的空間,面向大岡川設置了室外通道和開放的廣場空間等,是具有親水性開放空間的形態設計。
  3. 共同住宅為了不阻礙繁華的街道,采用以下形態設計。
    1. 陽臺是為了使外部看不到晾衣設施和建築物內部,而不從與陽臺接觸的柱子表面突出的形態設計。
    2. 陽臺的扶手及附帶的部分,不使用柵欄狀等開放性或玻璃等透過性高的,而是從外部看不到晾衣設施和建築物內部的形態設計。
    3. 居住者用的出入口不面向都市計畫道路3・3・4號橫濱站根岸線及3・4・1號櫻木東戶冢線設置。
  4. 電梯塔、裝飾塔、物見塔等建築物的屋頂部分與建築物其他部分的形態設計相同,以防止這些與該建築物牆面的形態設計分離而成的雜亂外觀。
  5. 為了不阻礙熱鬧和安全的步行空間的形成,建築物等的停車場出入口或者自行車停放處出入口采用了縮小面向道路的寬度等形態設計。
  6. 建築物等設置的室外廣告物,為了與周邊相協調,不得設置在高度超過20m的部分。
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百分之五

※根據建築基準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實施),《建築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記載的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9的3被修改為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9的5。
◆由於該地區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在地區計畫條例中有規定,所以除了申報之外還需要辦理形態設計的認定相關手續
◆由於該地區的“建築物綠化率的最低限度”在地區計畫條例中有規定,所以在申報前可能需要辦理綠化率符合相關的證明書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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