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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6:北仲通北再開發等促進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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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1月1日
計畫圖(地區劃分)
計畫圖(主要公共設施、地區設施、牆面位置的限制)
計畫圖(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凡例
計畫圖(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2)
計畫圖(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3)
計畫圖(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4)
計畫圖(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5)
名稱 | 北仲通北再開發等促進地區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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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中區海岸通及北仲通地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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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 約7.8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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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計畫的目標 |
該地區為了強化本市市中心的功能,作為關內地區和未來21地區的聯結點,被定位為一體謀求整備的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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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
關於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針 |
為了搞活市中心以及形成街道的繁華,在考慮到就業人口和居住人口的平衡的同時,引導業務、商業、文化藝術、住宿、觀光設施以及市中心型住宅等複合性的土地利用。 |
公共設施等的整備方針 | 1整備利用水前的城市公園,在保護歷史的土木遺址的同時,整備水邊線廣場和廣場等市民開放的富有魅力的水邊空間。另外,在水邊線promnad中,為了形成有魅力的空間,在確保了適當的寬度的基礎上,對於其中一部分設置了演出水邊熱鬧的設施是不妨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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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 整個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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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方針 | 為了提高地區環境、抑制熱島現象、形成有魅力的城市景觀等,計畫在用地內積極綠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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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開發等促進區面積 |
約7.8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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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公共設施的配置和規模 |
區劃道路寬度14.0m(部分15.0m)延長約340m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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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
水邊線序曲1寬10.0m以上延長約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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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A-1・2地區 |
A-3地區 |
A-4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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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
約1.0ha |
約0.7ha |
約1.5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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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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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
10分之75(住宿設施部分的容積率低於建築物容積率的二分之一時,為10分之60) |
十分之二十 |
10分之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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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容積率的最低限度 |
用於誘導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低限度為10分之30。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的用地除外。 |
用於誘導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低限度為10分之16.5。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的用地除外。 |
用於誘導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低限度為10分之20。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的用地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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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1,000m2。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的用地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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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位置的限制 |
1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的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的1號牆面到3號牆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a層數在1以下,屋檐高度在5.0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25m2以內。 i在該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面向該建築物的部分,從該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填埋法線(海陸邊界線)的距離,確保在水邊線promnad3的寬度6.0m加上該建築物的設置所需的寬度後的距離以上有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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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1米。但是,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在計畫圖所示的區域a中可以在150m以下,在區域i中可以在45m以下。 |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1米。 |
不屬於第一期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1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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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
1建築物等距地面31m以下部分的形態及設計,考慮到橫濱的歷史、地域特徵,為了使地區整體與區域內及周邊的歷史建築及街道相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但是,如果市長認為形成更有魅力的景觀是必要的,則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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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
百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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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圍牆或柵欄的設置在管理上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範圍,由於綠籬、柵欄等具有開放性的東西,不會損害美觀。 |
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B-1地區 |
B-2地區 |
B-3地區 |
C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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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
約1.4ha |
約1.0ha |
約0.5ha |
約1.7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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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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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六十 |
十分之六十 |
十分之五 |
十分之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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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容積率的最低限度 |
用於誘導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低限度為10分之15。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的用地除外。 |
用於誘導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低限度為10分之15。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的用地除外。 |
用於誘導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低限度為十分之四。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的用地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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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1,000m2。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的用地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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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位置的限制 |
1.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的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的1號牆面到3號牆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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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不屬於第一期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1m。 |
不屬於第一期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1m。 |
不屬於第一期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1m。 |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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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
1建築物等距地面31m以下部分的形態及設計,考慮到橫濱的歷史、地域特徵,為了使地區整體與區域內及周邊的歷史建築及街道相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但是,如果市長認為形成更有魅力的景觀是必要的,則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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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
百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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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圍牆或柵欄的設置在管理上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範圍,由於綠籬、柵欄等具有開放性的東西,不會損害美觀。 |
◆由於該地區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在地區計畫條例中有規定,所以除了申報之外還需要辦理形態設計的認定相關手續。
◆由於該地區的“建築物綠化率的最低限度”在地區計畫條例中有規定,所以在申報前可能需要辦理綠化率符合相關的證明書等手續。
北仲通北再開發等促進地區也被指定為“關內景觀計畫·關內景觀協議地區”。
- 關於關內地區的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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