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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6:北仲通北再開發等促進地區

※計畫書宣讀了表格形式的法定圖書,對於內容有可能很難理解。內容的確認請諮詢市中心再生課(電話號碼:045-671-2673)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1月1日

地區劃分
計畫圖(地區劃分)

主要公共設施、地區設施、牆面位置的限制
計畫圖(主要公共設施、地區設施、牆面位置的限制)

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2
計畫圖(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2)

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3
計畫圖(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3)

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4
計畫圖(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4)

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5
計畫圖(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5)

・計畫書
名稱

北仲通北再開發等促進地區規劃

位置

橫濱市中區海岸通及北仲通地內

面積

約7.8ha

地區計畫的目標

該地區為了強化本市市中心的功能,作為關內地區和未來21地區的聯結點,被定位為一體謀求整備的地區。
另外,與港未來線(MM線)馬車道站相鄰,地區的便利性很高,期待今後來街者的進一步增加。
並且,被指定為都市再生緊急整備地區及特定都市再生緊急整備地區,為了實現國際競爭力強化,該地區在水前空間推進有魅力的文化、商業功能和高規格的居住功能的導入,被定位為形成多功能的國際交流據點的地區有。
此外,在橫濱市市中心臨海部再生的基本計畫中,從“國際商務”、“接待”、“創意”三個角度來看,加強市中心功能以及加強地區結節點的合作。
因此,本地區計畫為了謀求土地的合理健全的高度利用和城市功能的增進,以進行一體化且綜合性的市區的整備為目的,在都市計畫法(1968年法律第100號)第12條的5第3項規定的再開發等促進區規定,制定適當的地區整備計畫,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條以下的活用方針)第3條第方針及第3號)。
1作為強化關內地區和未來21地區聯繫的新據點,計畫高度利用土地。
2謀求與市中心地區相適應的業務、商業、住宿、觀光設施、市中心型住宅和各種文化設施等複合性城市功能的集成,為以文化藝術為中心的新的創造城市建設等市中心的活性化做出貢獻。
3整備安全舒適的步行者空間,在通過水前再生來打造魅力的同時,強化市中心地區的步行者網路。
保護活用4個地區內的歷史建築等,為市中心地區有魅力的都市景觀和環境的形成做出貢獻。
5抗震性高、防災性優秀的建築物的引導等,在整個地區加強防災性。


















關於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針

為了搞活市中心以及形成街道的繁華,在考慮到就業人口和居住人口的平衡的同時,引導業務、商業、文化藝術、住宿、觀光設施以及市中心型住宅等複合性的土地利用。
特別是為了強化國際競爭力,推進在水前空間導入有魅力的文化、商業功能和高規格的居住功能。
此外,為了形成抗災性強的安全城市空間,在整個地區加強防災性的同時,面向尖端的環境城市的形成,通過導入有助於應對全球變暖的先導性能源管理系統等,謀求在整個地區提高環境性能。
另外,將地區劃分為7個部分,關於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針如下規定。
1 A-1・2地區、A-3地區、A-4地區、B-1地區、B-2地區
(1)在地區土地利用轉換等的同時,為了形成國際交流據點,引導業務、商業、文化藝術、觀光、高規格的住宿設施以及市中心型住宅等有計畫的土地利用。另外,作為創造性活動的先導地區,在地區內引導提高城市魅力的文化藝術、產業創造的場所。
(2)沿著地區設施規定的水邊線廣場,在形成市民可以休息的空間、整備設施的同時,創造出街道的熱鬧景象。
2B-3地區
在謀求地區內的共同住宅的重建的同時,市道萬國橋通第7006號線(以下稱為“萬國橋通”。)沿線謀求業務、商業軸的形成。
3C地區
維持和強化現有的政府機關功能。
4 A-1・2地區、A-3地區、A-4地區、B-1地區、B-2地區、B-3地區、C地區
橫濱市中心功能誘導地區建築條例(橫濱市條例第116號)另表第2第1項規定的住宅等(以下稱為“住宅等”。)的容積率(以下稱為“住宅等容積率”。)在引進住宅等時,整個地區(橫濱第二合同廳捨及道路部分除外。)中將300%作為“基本住宅等容積率”,橫濱市中心功能誘導項。
另外,引導用途的容積率和住宅等容積率根據各地區的特性進行分配,引導用途的容積率為整個地區(橫濱第二合同廳捨及道路部分除外)的150%以上,住宅等容積率為整個地區(橫濱第二合同廳捨及道路部分除外)以450%為上限。

公共設施等的整備方針

1整備利用水前的城市公園,在保護歷史的土木遺址的同時,整備水邊線廣場和廣場等市民開放的富有魅力的水邊空間。另外,在水邊線promnad中,為了形成有魅力的空間,在確保了適當的寬度的基礎上,對於其中一部分設置了演出水邊熱鬧的設施是不妨礙的。
另外,水際線promnad 1和水際線promnad 2為了與作為市民休息的空間而相鄰的公園一體化利用,分別整備成與相鄰的公園1或公園3連續的一體藍天廣場。
在2個地區內整備區劃道路,在考慮到與周邊幹線道路的網路的同時,整備伴隨著再開發等產生的交通順利處理的設施。同時,配合開發計畫,在港未來線(MM線)馬車道站附近,整備了對周邊放置自行車對策做出貢獻的自行車停車場。
3考慮到與港未來線(MM線)馬車道站及周邊地區的聯繫,整備安全舒適的步行者通行設施。
4配合市中心型住宅的引導,整備了為居住者生活便利的廣場和空地。
在整備安全橫穿5區劃道路的步行者甲板的同時,在地區內確保連結港未來線(MM線)馬車道站和水邊線promnad的地上、地下、甲板級別的各種各樣的步行者活動線,從而形成對來街者來說安全有魅力的步行者網路。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整個地區
1極力保護歷史建築,關於建築物的低層部分,都市計畫道路3・1・7號榮本町線(以下稱為“榮本町線”。)沿著萬國橋通,橫濱第二合同廳捨(舊生絲檢查所)(以下簡稱“舊生絲檢查所”。)的低層街道,保護舊帝蠶倉庫群的景觀,與地區周邊的街道和歷史建築協調。同時,配置有熱鬧的商業設施等,確保從周邊市區和附近車站的熱鬧的連續性。
2關於建築物的高度,為了與北仲通南地區一起形成關內地區的玄關口(城市門)的都市景觀,引導超高層建築物,特別是A-4地區是比其他地區更高層的建築物,從計畫圖所示的橫濱陸標塔到既成市區形成了緩慢的天際線。另外,在水際線及幹線道路沿線,為了減少對周圍的壓迫感,確保從既成市區開始的街道的連續性等,引導低層建築物。
3沿著水邊線,創造出與水邊線promnad融為一體的水邊街道空間,謀求與大家和橫濱相稱的街道的連續性和景觀的形成。
4為了整備適合關內地區和未來21地區結節點的建築物等,建築物等的形態和設計很有魅力。關於高層,作為與業務集成地區相適應的設計,特別是在地區內最高層的A-4地區,作為地區地標的象徵性、超高層部分的協調等與該地區相適應的設計,同時廣大市民也能享受港口和內陸地區的景觀等,在高層確保2層以上有提高地區魅力效果的設施。關於低層部分,設計成與周邊的歷史景觀形成連續的街道。
關於5個地區內建築物的配置及形態,為了能從周邊市區感受到港口,考慮到從地區內及周邊市區的通景、從港口眺望。
6關於停車設施,在地區內建築物相互協助等,計畫減輕地區內及地區周邊的交通負荷的動線。
7為了形成抗災性強的安全城市空間,抗震性高,引導具備回家困難者滯留空間、防災儲備庫、緊急用發電設備等的建築物。
8為了形成尖端的環境城市,提高建築物等的環境性能。此外,還將引進中水利用、電動汽車、實施車輛共享等,減少對環境的負荷。
9為了強化國際競爭力,實現國際高度人才的集成以及與國際商務環境和生活環境相對應的市中心居住城市建設,實施支援居住者及來街者多語言交流的區域管理,提供多語言生活相關資料的生活支援設施、嚮導板的整備,以及住宅等容積率為整個地區(橫濱第二合同廳捨及道路部分除外)超過50%的功能
A-1・2地區、A-3地區、A-4地區、B-1地區、B-2地區、B-3地區
為了謀求商業、業務、高規格的住宿設施等以及市中心型住宅的布局,保持與周邊環境的協調,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低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的限制、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C地區
為了儘可能保全和活用地區內的歷史資產,繼承關內地區有個性有魅力的街道,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綠化方針

為了提高地區環境、抑制熱島現象、形成有魅力的城市景觀等,計畫在用地內積極綠化。
另外,在綠化方面,根據周邊的綠色現狀和今後的計畫,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做出貢獻,確保綠色的可視性和公開性以及水和綠色的網路的形成等,是有效且恰當的計畫。

再開發等促進區面積

約7.8ha

主要公共設施的配置和規模

區劃道路寬度14.0m(部分15.0m)延長約340m

・計畫書(續)
地區整備計畫

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水邊線序曲1寬10.0m以上延長約50m
水邊線序曲2寬10.0米以上延長約50米
水邊線序曲3寬6.0米以上延長約320米(部分非藍天)
(其中非藍天部分在水邊線promnad 3整體在200m2以下。)
公園1面積約500平方米
公園2面積約1,200平方米
公園3面積約500平方米
步行甲板寬度延長6.0m約30m
水邊廣場面積約500平方米
歷史廣場面積約1,200平方米(非藍天)
廣場A面積約2,200平方米
廣場B面積約3,900平方米
廣場C面積約3,200平方米
廣場D面積約3,050平方米
人行道狀空地A寬約2.5米,延長約200米
人行道狀空地B寬約3.0米延長約10米
步行通道寬度延長3.0m約120m(部分非藍天)










地區劃分

名稱

A-1・2地區

A-3地區

A-4地區

面積

約1.0ha

約0.7ha

約1.5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9之5規定的
2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
3場外售票處、場外勝舟投票券發售所
4建築基準法另表第2(和)項第3號所示的工廠
5用於儲存或處理危險物品(不包括供自己使用的物品。)
除6B-3地區外,1樓及2樓用於居住的部分(1樓或2樓用於居住的部分
的全部或一部分僅限於住戶或住室部分的。)
7關於A-3地區及C地區的住宅等

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10分之75(住宿設施部分的容積率低於建築物容積率的二分之一時,為10分之60)
其中,包括用於住宅等的建築物或住宅等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用於該住宅等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高限度為10分之44.5。

十分之二十

10分之93
其中,包括用於住宅等的建築物或住宅等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用於該住宅等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高限度為10分之73。

建築物容積率的最低限度

用於誘導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低限度為10分之30。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的用地除外。

用於誘導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低限度為10分之16.5。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的用地除外。

用於誘導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低限度為10分之20。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的用地除外。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1,000m2。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的用地除外。

牆面位置的限制

1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的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的1號牆面到3號牆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1)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2)升降公共走廊、公共走廊的電梯、手扶梯、樓梯或斜坡
2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的4號牆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1)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2)城市公園法施行令(1956年政令第290號)第5條第5項第1號或者第2號規定的教養設施等,市長承認的
(3)在沒有建築物附屬屋頂的陽臺上有開放性的扶手以及用於支撐該陽臺的柱子面中,設置在水邊線promnad3中,該陽臺的形態和構造符合以下全部的
a計畫圖所示覆蓋水邊線序曲3的部分每一個用地一處,且其面積在100m2以下。
i從水邊線序曲3的地表到陽臺梁下的高度有效,必須在4.7m以上。
氣球的高度(包括扶手。)但距離水邊線promnad 3的地表不到8.0米。
除支撐e陽臺的柱子寬度外,水邊線promnad 3的有效寬度應確保在6.0m以上。

(4)設置在水際線promnad3的建築物(不包括設置在水際線promnad1或水際線promnad2的建築物。)中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
a層數在1以下,屋檐高度在5.0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25m2以內。
i在該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面向該建築物的部分,從該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填埋法線(海陸邊界線)的距離,確保在水邊線promnad3的寬度6.0m加上該建築物的設置所需的寬度後的距離以上有的事。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1米。但是,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在計畫圖所示的區域a中可以在150m以下,在區域i中可以在45m以下。
(1)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率在10分之8以下。
(2) 在用地內,日常對外開放,擁有200m2以上水平投影面積的空地(包括水邊線promnad1)。)的整備。
(3) 應適當配置地區設施,考慮到風的通道和通景的空間。另外,關於廣場A,是作為與水邊線promnad1連續的統一空間而配置的。
(4) 為了繼承開港以來的歷史,要保全歷史景觀。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1米。

不屬於第一期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1m。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可以在200m以下。
(1)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率在10分之8以下。
(2)建築物高度超過31m部分的外牆或與之替代的柱子面的水平距離,到榮本町線的道路邊界線為止必須在15m以上,到區劃道路的道路邊界線為止必須在10m以上。
(3)為了繼承開港以來的歷史,要保全歷史景觀。
(4)為了眺望港口和內陸地區,建築物高度超過150m的部分,必須在該部分整備日常對外開放的面積880m2以上的空地(非藍天)。

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1建築物等距地面31m以下部分的形態及設計,考慮到橫濱的歷史、地域特徵,為了使地區整體與區域內及周邊的歷史建築及街道相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但是,如果市長認為形成更有魅力的景觀是必要的,則不在此限。
(1)建築物的榮本町線或面向萬國橋通的部分的屋頂、外牆及柱子,為了與計畫圖所示的舊生絲檢查所、舊帝蠶倉庫及舊帝蠶倉庫事務所大樓的磚風格外觀的歷史建築及其他建築物融為一體形成的歷史景觀相協調的街道,形成基調的材料齊備等形態及設計。
(2)建築物的榮本町線或面向萬國橋通的部分的外牆表面,距離道路邊界線15m以內存在的部分,為了形成與計畫圖所示的舊生絲檢查所、舊帝蠶倉庫以及舊帝蠶倉庫事務所大樓等歷史建築及其形成的歷史景觀連續的低層街道,萬國橋通面萬國橋。
(3)建築物的榮本町線或面向萬國橋通的部分的外牆及柱子,為了形成與計畫圖所示的舊生絲檢查所、舊帝蠶倉庫及舊帝蠶倉庫事務所大樓等歷史建築創造出的景觀相協調的低層街道,考慮到歷史建築屋檐的高度,分節外觀,以及整個地區為了減輕壓迫感,比這些設計的顏色和外觀的高度。
(4)面向建築物的水邊線promnad的部分,為了形成熱鬧連續、有個性、有魅力的街道,應采用外牆的材料、設計、色彩等齊備的形態和設計。另外,為了與榮本町線或面向萬國橋通的部分形成的歷史景觀相協調,並且作為整個地區減輕壓迫感,提高開放性,要分節外觀等富於變化的形態和設計。
(5)建築物的屋頂、外牆及柱子以及工作物的色彩應如下所示。
安曼細胞表色系中色相為紅(R)系、黃紅(YR)系或黃(Y)系,彩度4以下或無色為基調的
市長承認,使用易磚等地區或周邊地區個性材料時,其色彩與周邊景觀相協調。
(6)為了確保從計畫圖所示的視點場到港口的視野景觀或橫濱陸標塔的視野景觀,在建築物等的配置上下功夫,采用透明性高、不妨礙港口或橫濱陸標塔的視野的形態和設計。
(7)為了使從計畫圖所示的視點場到港口的視野景觀具有魅力,應在構成該預測景觀的建築物等外牆的形狀和完成上下功夫等,將行人的視線引導到港口的形態和設計。
2距離地面高度超過31m的建築物等的形態和設計,市長在聽取橫濱市都市美對策審議會的意見後承認,關於以下事項,地區內的景觀被一體化計畫,對有魅力的景觀的創造做出綜合性的貢獻。
(1)距地面31m以下部分的形態及設計應符合前款規定。
(2)從地面高度超過31m的部分的形態及設計應符合以下事項。
關於亞地區內的高層建築物,為了使從計畫圖所示的視點場眺望變得有魅力,形成了與港未來21地區地區計畫區域內及北仲通南地區再開發地區計畫區域內的超高層建築物以及地區內其他高層建築物融為一體的天際線,並且形成了地區整體為了形成與周邊既成市區街道融合的景觀,應采用色調及設計形態等。
i關於高層建築物,應考慮到從計畫圖所示的視點場的景觀,確保適當的相鄰棟間隔。
u計畫圖所示的舊生絲檢查所、舊帝蠶倉庫及舊帝蠶倉庫事務所大樓等以歷史建築為中心形成的低層歷史景觀與整個街道相協調,並且為了提高地區內及周邊地區低層街道的連續性,根據前款第1號的規定的形態及設計部分的色彩以亮度高的色彩為基調。
3室外廣告物為了不阻礙地區景觀及周邊地區的景觀,應符合以下事項。
(1)設置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的,應設置不妨礙榮本町線、萬國橋通或計畫圖所示的汽車道火車道景觀的位置、大小、設置方法、色彩等。
(2)設置在距地面高度超過15m的部分的,應充分考慮形態和設計,其大小應控制在最小限度。
(3)設置在面向榮本町線、萬國橋通或水邊線promnad的部分,不得使用影像裝置。但是,考慮到整個地區和周邊的既成市區的街道,市長認為不會影響有魅力的景觀形成的情況不在此限。
4水際線序曲3可以在上空整備的陽臺的形態和設計,必須得到市長的認可,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沒有屋頂的構造,扶手等具有開放性,主要是能親身感受到市民對港口的眺望和水邊的廣闊。
(2)支撐陽臺的柱子和梁是必要最小限度的,考慮到不妨礙在水邊線promnad上行人的通行以及對港口的眺望。

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百分之五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圍牆或柵欄的設置在管理上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範圍,由於綠籬、柵欄等具有開放性的東西,不會損害美觀。

・計畫書(續)









地區劃分

名稱

B-1地區

B-2地區

B-3地區

C地區

面積

約1.4ha

約1.0ha

約0.5ha

約1.7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9之5規定的
2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
3場外售票處、場外勝舟投票券發售所
4建築基準法另表第2(和)項第3號所示的工廠
5用於儲存或處理危險物品(不包括供自己使用的物品。)
除6B-3地區外,1樓及2樓用於居住的物品(僅限於1樓或2樓用於居住的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是住戶或居住的部分。)
7關於A-3地區及C地區的住宅等

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十分之六十
其中,包括用於住宅等的建築物或住宅等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用於該住宅等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高限度為10分之45。

十分之六十
其中,包括用於住宅等的建築物或住宅等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用於該住宅等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高限度為10分之45。

十分之五
其中,包括用於住宅等的建築物或住宅等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用於該住宅等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高限度為10分之46。

十分之六十

建築物容積率的最低限度

用於誘導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低限度為10分之15。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的用地除外。

用於誘導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低限度為10分之15。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的用地除外。

用於誘導用途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低限度為十分之四。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的用地除外。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1,000m2。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的用地除外。

牆面位置的限制

1.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的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的1號牆面到3號牆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1)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等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2)用於升降公共走廊、公共走廊的電梯、手扶梯、樓梯或斜坡。
2.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的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的4號牆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1)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等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2)城市公園法施行令第5條第5項第1號或者第2號規定的教養設施以及其他類似設施,市長認可的。
(3)在沒有建築物附屬屋頂的陽臺上有開放性的扶手以及支持該陽臺的柱子面中,設置在水邊線promnad 3中,該陽臺的形態和構造符合以下全部。
a計畫圖所示覆蓋水邊線序曲3的部分每一個用地一處,且其面積在100m2以下。
i從水邊線序曲3地表到陽臺梁下的高度有效且在4.7m以上。
氣球的高度(包括扶手)從水邊線序曲3地表不到8.0米。
除支撐e陽臺的柱子寬度外,水邊線promnad 3的有效寬度應確保在6.0m以上。
(4)設置在水際線promnad3的建築物(不包括設置在水際線promnad1或水際線promnad2的建築物。)中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
a層數在1以下,屋檐高度在5.0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25m2以內。
i在該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面向該建築物的部分,從該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填埋法線(海陸邊界線)的距離,確保在水邊線promnad3的寬度6.0m加上該建築物的設置所需的寬度後的距離以上有的事。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不屬於第一期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1m。
符合2以下所有條件時,可以在150m以下。
(1)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率在10分之8以下。
(2)建築物高度超過31m部分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區劃道路的道路邊界線的水平距離必須在10m以上。
(3)建築物高度超過31m部分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填埋法線(海陸邊界線)的水平距離必須在20m以上。
(4)為了繼承開港以來的歷史,要保全歷史景觀。

不屬於第一期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1m。
符合2以下所有條件時,可以在150m以下。
(1)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率在10分之8以下。
(2)建築物高度超過31m部分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萬國橋通的道路邊界線的水平距離必須在15m以上。
(3)建築物高度超過31m部分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填埋法線(海陸邊界線)的水平距離必須在20m以上。
(4)為了繼承開港以來的歷史,要保全歷史景觀。

不屬於第一期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1m。
符合2以下條件時,可以在45m以下。
(1)在地基內,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日常一般開放的空地(該空地正上方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包括除此以外的其他類似部分)沒有的東西。以下相同。),該空地的水平投影面積合計的面積(有用於汽車通行的部分或用於汽車或自行車停車的設施部分時,不包括該部分的面積。)的占地面積比例應在十分之一以上。
與道路相連,並且,沿著該道路連續設置的寬度1.5m以上4m以下的步行者的通行用的空地,與該道路的人行道部分沒有台階的
i在道路或A所示的空地上連結全周長的四分之一以上而設置的空地(僅限於與該道路人行道部分的高低差在1.5m以內的。)中,一處有50m2以上的水平投影面積的
(2)為了繼承開港以來的歷史,要保全歷史景觀。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00米。

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1建築物等距地面31m以下部分的形態及設計,考慮到橫濱的歷史、地域特徵,為了使地區整體與區域內及周邊的歷史建築及街道相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但是,如果市長認為形成更有魅力的景觀是必要的,則不在此限。
(1)建築物的榮本町線或面向萬國橋通的部分的屋頂、外牆及柱子,為了與計畫圖所示的舊生絲檢查所、舊帝蠶倉庫及舊帝蠶倉庫事務所大樓的磚風格外觀的歷史建築及其他建築物融為一體形成的歷史景觀相協調的街道,形成基調的材料齊備等形態及設計。
(2)建築物的榮本町線或面向萬國橋通的部分的外牆表面,距離道路邊界線15m以內存在的部分,為了形成與計畫圖所示的舊生絲檢查所、舊帝蠶倉庫以及舊帝蠶倉庫事務所大樓等歷史建築及其形成的歷史景觀連續的低層街道,萬國橋通面萬國橋。
(3)建築物的榮本町線或面向萬國橋通的部分的外牆及柱子,為了形成與計畫圖所示的舊生絲檢查所、舊帝蠶倉庫及舊帝蠶倉庫事務所大樓等歷史建築創造出的景觀相協調的低層街道,考慮到歷史建築屋檐的高度,分節外觀,以及整個地區為了減輕壓迫感,比這些設計的顏色和外觀的高度。
(4)面向建築物的水邊線promnad的部分,為了形成熱鬧連續、有個性、有魅力的街道,應采用外牆的材料、設計、色彩等齊備的形態和設計。
另外,為了與榮本町線或面向萬國橋通的部分形成的歷史景觀相協調,並且作為整個地區減輕壓迫感,提高開放性,要分節外觀等富於變化的形態和設計。
(5)建築物的屋頂、外牆及柱子以及工作物的色彩應如下所示。
安曼細胞表色系中色相為紅(R)系、黃紅(YR)系或黃(Y)系,彩度4以下或無色為基調的
市長承認,使用易磚等地區或周邊地區個性材料時,其色彩與周邊景觀相協調。
(6)為了確保從計畫圖所示的視點場到港口的視野景觀或橫濱陸標塔的視野景觀,在建築物等的配置上下功夫,采用透明性高、不妨礙港口或橫濱陸標塔的視野的形態和設計。
(7)為了使從計畫圖所示的視點場到港口的視野景觀具有魅力,應在構成該預測景觀的建築物等外牆的形狀和完成上下功夫等,將行人的視線引導到港口的形態和設計。
2距離地面高度超過31m的建築物等的形態和設計,市長在聽取橫濱市都市美對策審議會的意見後承認,關於以下事項,地區內的景觀被一體化計畫,對有魅力的景觀的創造做出綜合性的貢獻。
(1)距地面31m以下部分的形態及設計應符合前款規定。
(2)從地面高度超過31m的部分的形態及設計應符合以下事項。
關於亞地區內的高層建築物,為了使從計畫圖所示的視點場眺望變得有魅力,形成了與港未來21地區地區計畫區域內及北仲通南地區再開發地區計畫區域內的超高層建築物以及地區內其他高層建築物融為一體的天際線,並且形成了地區整體為了形成與周邊既成市區街道融合的景觀,應采用色調及設計形態等。
i關於高層建築物,應考慮到從計畫圖所示的視點場的景觀,確保適當的相鄰棟間隔。
u計畫圖所示的舊生絲檢查所、舊帝蠶倉庫及舊帝蠶倉庫事務所大樓等以歷史建築為中心形成的低層歷史景觀與整個街道相協調,並且為了提高地區內及周邊地區低層街道的連續性,根據前款第1號的規定的形態及設計部分的色彩以亮度高的色彩為基調。
3室外廣告物為了不阻礙地區景觀及周邊地區的景觀,應符合以下事項。
(1)設置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的,應設置不妨礙榮本町線、萬國橋通或計畫圖所示的汽車道火車道景觀的位置、大小、設置方法、色彩等。
(2)設置在距地面高度超過15m的部分的,應充分考慮形態和設計,其大小應控制在最小限度。
(3)設置在面向榮本町線、萬國橋通或水邊線promnad的部分,不得使用影像裝置。但是,考慮到整個地區和周邊的既成市區的街道,市長認為不會影響有魅力的景觀形成的情況不在此限。
4水際線序曲3可以在上空整備的陽臺的形態和設計,必須得到市長的認可,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沒有屋頂的構造,扶手等具有開放性,主要是能親身感受到市民對港口的眺望和水邊的廣闊。
(2)支撐陽臺的柱子和梁是必要最小限度的,考慮到不妨礙在水邊線promnad上行人的通行以及對港口的眺望。

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百分之五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圍牆或柵欄的設置在管理上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範圍,由於綠籬、柵欄等具有開放性的東西,不會損害美觀。

◆由於該地區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在地區計畫條例中有規定,所以除了申報之外還需要辦理形態設計的認定相關手續
◆由於該地區的“建築物綠化率的最低限度”在地區計畫條例中有規定,所以在申報前可能需要辦理綠化率符合相關的證明書等手續

北仲通北再開發等促進地區也被指定為“關內景觀計畫·關內景觀協議地區”。

  • 關於關內地區的景觀

關內地區的“景觀計畫、城市景觀協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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