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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0:日本大路用途誘導地區

※計畫書宣讀了表格形式的法定圖書,對於內容有可能很難理解。內容的確認請諮詢市中心再生課(電話號碼:045-671-2673)

最後更新日期2020年3月31日

・計畫書
名稱 日本大路用途誘導地區計畫
位置 橫濱市中區海岸通、日本大通及山下町
面積 約9.8ha














地區計畫的目標 本地區是開港以來作為橫濱中心地發展起來的歷史和文化濃厚的地區,根據日本大路、銀杏並木、開港廣場、地區散布的歷史建築等,擁有個性有魅力的街道,以政府機關為首的業務設施、觀光、文化設施等聚集在一起,橫濱的臉是可以說是地區。
在“橫濱市中心市區(關內·關外地區)活性化基本計畫”中,作為繁華形成的中心地區“開港象徵軸”被定位,日本大路的再整備、歷史建築的保存·活用、文化設施的整備等正在進行中。另外,由於港未來線(MM線)的開通,期待著來街者的增加等新的地區的發展。
本地區計畫的目標是在形成業務設施密集的安定街道的同時,繼承本地區的街道、景觀、歷史資產等,創造有魅力的都市景觀,推進安全舒適的魅力和活力的街道建設。
土地利用的方針
  1. 積極保全和活用傳達開港文化魅力的歷史建築等,形成傳統和風格的街道景觀。
  2. 提高本地區的格調及來訪者便利性的業務設施及觀光、文化設施(以下稱為“誘導用途”。)引導。特別是在日本大路、海岸路及橫濱公園沿岸以及建築物低層部,積極地布局誘導用途,形成了熱鬧、風格的街道。另外,在設立住宅設施的情況下,也要儘可能為在家工作型住宅等本地區的繁華和風格的街道做出貢獻。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為了保護本地區的環境和景觀,促進繁榮的建設,根據都市計畫法(1968年法律第100號)第12條的8以及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第68條的5的3個規定,合理且健全的高度利用和城市功能的更新等以為目的,建築物的最低限度的用途和高度限制和高度限制。另外,應引導的建築物等如下所示。
  1. 建築物的設計,為了在整個地區形成和諧、個性、有魅力的街道景觀,以御影石、劃痕瓷磚等周邊歷史建築的外觀為基調,考慮到與周邊街道協調的格調高。另外,住宅的陽臺考慮到景觀,如為了不讓外部的晾衣設施和室內進入視野,不要從牆面突出材料的選擇和形態等。
  2. 建築物的高層,為了確保日本大路開放的通景空間,減少對行人的壓迫感,計畫從道路邊界線後退牆面。另外,為了避免與相鄰設施的摩擦,考慮到住宅設施的開口部的配置。
  3. 建築物高度超過45m的部分,考慮到遠景的天際線,采用不從周邊街道突出的設計和色彩。
  4. 建築設備考慮到來自外部的視野。
  5. 室外廣告物應與地區景觀相協調。特別是,原則上不在屋頂上設置廣告物。
  6. 在確保適當數量的停車場和自行車停放處的同時,為了形成安全熱鬧的步行者空間,該設施及其進入路儘量避免設置面向日本大路等主要步行者活動線。另外,住宅設施的出入口儘量設置在不妨礙街道繁榮的位置。
  7. 為了不阻礙有魅力的街道的形成和適當的土地利用,不進行地基的細化。
綠化方針 為了形成有滋潤和魅力的都市景觀和提高市區環境,計畫在用地內積極進行綠化。
・計畫書(續)
地區整備計畫









地區劃分

名稱

A地區

B地區

面積

約8.8ha

約1.0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但是,關於第1號,計畫圖所示的地基除外。
  1. 住宅
  2.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3. 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或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4. 卡拉OK包廂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 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9之3※中規定的
  6. 用於危險品的儲藏或處理的物品(不包括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的物品。)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 2樓以下的樓層用於居住的東西(僅限住戶或住室的部分。)
  2. 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或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3. 卡拉OK包廂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4. 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9之3※中規定的
  5. 用於危險品的儲藏或處理的物品(不包括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的物品。)
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1. 以下所示用途的建築物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為建築物的總面積(計算該面積時,包括汽車車庫及其他專門用於汽車或自行車的停車或停車的設施(包括誘導車道、調度管理人場所及上下車場)的用途部分的地板面積,在該地基內建築物各層的地板面積合計(同一地基內有2個以上建築物的限額的情況下,各建築面積的限額)
    (1) 事務所
    (2) 經營物品銷售業的店鋪、餐飲店或服務業的店鋪
    (3) 劇場、電影院、演藝場所或集會場
    (4) 博物館、美術館或圖書館
    (5) 診療所
    (6) 大學
  2. 不符合前號的建築物,占地面積不滿300m2的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高限度,在指定容積率上加上10分之10。
  3. 不屬於第1號的建築物,占地面積在300m2以上的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高限度,在指定容積率上加上10分之15。
建築物容積率的最低限度 十分之五
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不在此限。
建築物的建築率最高限度 十分之八
但是,符合建築基準法第53條第3項第2號的則為10分之9,同條第5項第1號※的,則為10分之10。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500m2
但是,符合以下任一號的土地,不在此限。
  1. 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 本規定被規定時,對於現在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本規定的,或者根據現有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話,不符合本規定的土地,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東西
建築物建築面積的最低限度 100m2
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不在此限。
牆面位置的限制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號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1. 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2. 與獲得建築基準法第44條第1項第4號許可的建築物融為一體,為該建築物的目的使用的建築物的部分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75m
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1. 建築物的形態和設計與周邊的街道相協調。
  2. 為了考慮到來自周邊的視野,用於居住的陽臺扶手等要使用開放性、透過性低的扶手等。
  3. 室外廣告物、高架水槽、冷卻塔等應考慮位置、大小、設置方法、色彩等,以與周邊相協調。特別是面向屋頂的廣告物及日本大路設置的室外廣告物,應充分考慮形態、設計及大小。

※根據建築基準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實施),《建築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記載的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9的3被修改為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9的5。
※根據建築基準法的修改(2019年6月25日實施),《建築物的建築率的最高限度》中記載的建築基準法第53條第5項第1號被修改為建築基準法第53條第6項第1號。

日本大路用途誘導地區也被指定為“關內景觀計畫·關內景觀協議地區”。

  • 關於關內地區的景觀

關內地區的“景觀計畫、城市景觀協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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