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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離婚登記(調停等裁判離婚)要向哪裡申報。另外,申報時攜帶的東西是什麼?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9月18日

申報、證明(戶籍、住民票等)
A

根據審判提交離婚(根據調停、審判、判決離婚)時,請攜帶的物品和申報處如下。
關於離婚登記的寫法,請參照另外的專案。
詳情請諮詢區政府戶籍課戶籍負責部門。

根據審判在離婚登記時,請攜帶物品

  • 離婚登記1份(申報用紙是全國通用的。)

在區政府戶籍課戶籍負責部門或行政服務角的窗口給您離婚登記的紙和寫法的說明書。(市政府沒有交給您。)
另外,也可以從橫濱市web網站的電子申請、申報服務的頁面上下載。

  • 調停調解書、審判書、判決書的副本和一份確定證明書(攜帶記載的報告書的人可以是申報人以外的使者。)
  • 不是戶籍的第一人離婚後也稱呼結婚中的姓氏的話,需要另外申報。(請在離婚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
  • 夫婦中有未婚子女的情況下,將孩子轉移到離婚後的新戶籍時,需要另外申報。(僅在離婚登記,孩子戶籍不會調動。)

申報期間

  • 離婚成立確定之日起10天以內(僅限申請人提交申請。)
  • 如果是成立、確定後10日以後,對方也可以提交申請。

申報處

  • 申報人(申請人)所在地或有籍貫的區(任意一方可以)的“區政府戶籍課戶籍負責部門”。(行政服務角及市政府不能辦理。)
  • 即使沒有地址和籍貫,在老家停留的時候,如果是老家地址的某個區政府的話也可以申報。(詳情請向攜帶報告書的“區政府戶籍課戶籍負責部門”確認。)
  • 在區政府開門時間以外申報的情況下,在區政府的夜間、休息日接待處保管文件,在第二天開門時間段確認記載內容後正式進行受理處理。

如果不能正式受理的話,會聯繫您,請務必在報告書上填寫工作日白天可以聯繫的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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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市民局窗口服務部窗口服務課

電話:045-671-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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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4-5295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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