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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關於離婚登記,怎麼填寫?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9月18日
A
離婚登記主要填寫欄的寫法如下。提交處及自備文件等,請參照其他專案。
詳情請諮詢區政府戶籍課戶籍負責部門。
關於申報人
- 請丈夫和妻子簽名。
- 根據審判離婚的情況下,因為申請人是申報人,所以只有丈夫或妻子一方是申報人。
(請在離婚成立確定之日起10天內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如果是成立、確定後10日以後,對方也可以提交申請。)
關於證人
- 請申報人以外的兩個成年人簽名。
- 根據審判離婚的情況下,不需要。
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填寫欄
- 夫婦中有未成年的孩子的情況下,請務必決定丈夫或妻子哪一方是撫養權者並填寫。
(不能作為夫妻共同的撫養權。另外,只有離婚登記的孩子戶籍不會調動。需要另外申報。)
關於回到婚姻前姓氏者的籍貫欄
- 關於不是結婚中的戶主的人,請選擇並填寫離婚後的戶籍。(請選擇回到結婚前的戶籍,還是建立新的戶籍。)
- 離婚後如果使用現在的姓氏的話,需要和離婚登記分開申報,所以請不要在這一欄裡填寫。
(不填寫本欄的情況下,需要與離婚登記同時提交戶籍法第77條之2的申報。詳情請向“區政府戶籍課戶籍負責部門”確認。)
父母的姓名、和父母的關係欄
請填寫實際父母的姓名以及與實際父母的關係。(請在其他欄中填寫養父母的姓名及與養父母的關係。)
地址欄
- 請填寫現在正在進行居民登記的地址。
- 與離婚登記同時變更地址等的人向新的地址地區申報時,請在報告書上填寫新的地址,同時提交有關地址變更的申報。
(僅離婚登記不能變更地址。關於地址變更的申報,只在工作日的區政府開門時間辦理。詳情請向“區政府戶籍課登錄負責部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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