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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野北第2地區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青葉區町的規則製作諮詢中心(青葉區區政推進課內:045-978-221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239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144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建築物的限制)
第7條第4條規定的協定區域內的建築物的地基、用途及形態,必須遵循以下規定的基準。
(1) 可以建築的建築物如下所示。
(ア) 建築基準法另表第2(い)項的第1號、第2號或者第3號所示的建築物。
(イ) 事務所、店鋪、餐飲店等類似物品,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在150平方米以內(3層以上的部分不包括事務所、店鋪、餐飲店等其他類似物品用於該用途或損害周邊住宅區環境的除外)。
(2)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如下所示。
(ア) 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為150平方米。但是,在該協定的批准公告時已經不足的用地,其面積為最低限度。
(イ) 每住戶的地基面積最低限度為2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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