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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風台地區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7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青葉區町的規則製作諮詢中心(青葉區區政推進課內:045-978-221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457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241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地基、位置、設計及建築設備,必須遵循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的用途如下:
一戶住宅(包括共享玄關或內部各家庭可往來的兩戶同居住宅。)
i診療所(獸醫院除外)併用住宅
u住宅的總面積的1/2以上用於居住,且兼有以下用途的(僅限於用於這些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在50m2以下用於居住的部分和內部可以往來的部分。)
(ア) 事務所(僅限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第1項第1號規定的事務所)
(イ) 學習私塾、花道教室、圍棋教室等類似設施
(u) 用於製作美術品或工藝品的工作室或工房(使用原動機時,其輸出合計僅限於0.75kW以下的。)
(エ) 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由第7條規定的委員會認可的。
(2) 不能分割用地。
(3) 用地的地基面(指本協議的批准公告時的。)不能變更。但是,為了建造汽車車庫,或者為了建造輪椅用的斜坡和升降機等的切土和盛土不在此限。
(4)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線及鄰地邊界線的距離(以下稱為“外牆的後退距離”。)在1米以上。但是,在不到這個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號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米以下
i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平方米以內。
u建築物的出窗部分。
用於汽車車庫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沒有牆壁的。
(5) 對於面向道路邊界及鄰地邊界的有傾斜的現有石積擁壁,不得有以下各號所示的行為。另外,新設擁壁的情況也適用於此。
石積的抬高
i在擁壁上部貼出建築物、架台或走廊等工作物
(6) 對於設置在道路邊界的圍牆,應避免塊牆等具有封閉性的圍牆(從地基面開始高度在1米以下的,以及門附帶的小規模除外),具有生垣、柵欄等開放性。
(7) 不得在用地內設置機械式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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