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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吉台C地區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7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青葉區町的規則製作諮詢中心(青葉區區政推進課內:045-978-221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255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173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用地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的用途是一戶建個人專用住宅(注:包括二戶同居住宅)醫院(獸醫院除外)併用住宅。
(2) 建築物的高度從地基面(指住宅用地建設完成時)開始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過地基面7米。
(3) 除地層以外的層數為2以下。
(4) 地基不能進行細分。
(5) 地基的地面不能變更。但是,用於建造汽車停車場及樓梯、斜坡等的切土及盛土不在此限。
(6)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邊界線的距離(以下稱為“外牆的後退距離”。)在1m以上。但是,在不到外牆後退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不受此限制。
一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m以下。
二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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