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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吉台C地區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7日

事前協商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用地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的用途是一戶建個人專用住宅(注:包括二戶同居住宅)醫院(獸醫院除外)併用住宅。
    (2) 建築物的高度從地基面(指住宅用地建設完成時)開始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過地基面7米。
    (3) 除地層以外的層數為2以下。
    (4) 地基不能進行細分。
    (5) 地基的地面不能變更。但是,用於建造汽車停車場及樓梯、斜坡等的切土及盛土不在此限。
    (6)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邊界線的距離(以下稱為“外牆的後退距離”。)在1m以上。但是,在不到外牆後退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不受此限制。
    一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m以下。
    二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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