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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志田町第一地區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7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青葉區町的規則製作諮詢中心(青葉區區政推進課內:045-978-221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301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241KB)
※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結構、設計、形態、地基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一戶住宅(親屬到兩戶為止的同居,玄關最多2個,內部可以相互來往)
i獨門獨院的醫院(獸醫院除外)併用住宅。
u獨門獨院的兼用住宅,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不會因噪音、振動等損害居住環境的。
(ア) 兼有的用途是學習教室、住宅內的小規模事務所以及其他類似的設施。
(イ)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可以在內部往來,非住宅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在35m2以下。
(u) 有看板時,其顯示面積合計在0.5m2以下,不得使用閃爍裝置或影像裝置。
(2) 除地層以外的層數為2以下。
(3) 建築物的高度最高9米,屋檐的高度在6.5米以下。
(4) 不能分割用地。
(5) 地基不能變更。但是,為了建造汽車車庫,或者為了建造輪椅用的斜坡和升降機等而進行的切土和填土的地基的變更不在此限。
(6)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1m以上。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i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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