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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岳台19番地地區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7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青葉區町的規則製作諮詢中心(青葉區區政推進課內:045-978-221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86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315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構造、用地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的用途除住宅住宿事業法(2017年法律第65號)規定的申報住宅外,如下所示。
獨門獨院的住宅
イ長屋(住戶數量為2戶,只限於親屬2戶同居的)
(2) 建築物的高度(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條第1項第6號ro及ha不適用。)不超過地面10m。
(3) 不能分割用地。
(4) 地基填土引起的地基面(指公告批准時的。)不能變更。
(5)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邊界線的距離(以下稱為“外牆的後退距離”。)在1m以上。但是,在不到外牆後退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m以下。
i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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