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茜台一丁目C地區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7日

事前協商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地基、位置、形態及設計,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獨門獨院專用住宅(包括兩戶住宅。)
    i長屋或共同住宅(只限於各戶的住戶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的。)
    診療所
    第7條規定的運營委員會批准了對居住環境的保護沒有障礙的兼用住宅、公益設施或者福利設施
    (2) 建築物的高度是指地基面(批准公告時的地基面)。以下相同。)開始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過地基面6.5米。另外,關於屋檐位置的定義,由另行第7條規定的運營委員會細則規定。
    (3) 不能分割用地。但是,分割後各土地的占地面積全部達到165平方米以上的情況不在此限。
    (4) 地基的地面不能變更。但是,用於建造停車場、樓梯或輪椅用斜坡或升降機等的切土及盛土不在此限。
    (5)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邊界線的距離(以下稱為“外牆的後退距離”。)在1m以上。但是,在不到外牆後退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m以下。
    i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平方米以內。
    (6) 對於面向地基邊界的擁壁,應維持建造當初的形狀。但是,不得已要建造新的擁壁時,要配合周圍的擁壁形狀。另外,不進行在擁壁的加固以及在擁壁上部貼出建築物和工作物的設置。
    (7) 對於面向地基邊界的籬笆或柵欄,作為有籬笆、開放性的鋼絲柵欄等,有塊牆、石牆、面板柵欄等封閉性的東西(門附帶的小規模的除外)不設置。在面向道路邊界線的部分設置花、木等。
    (8) 屋頂、外牆、甲板、招牌等的色彩和形態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作為色調,避免豔麗的顏色。
    (9) 招牌及其他類似的東西(以下稱為“招牌類”。)是指設置的土地所有者等(包括租房人。)從道路面到招牌類的上端的高度在3m以下,顯示面積在1平方米以下(關於診療所的招牌類,僅限從道路面到招牌類的上端的高度在5m以下,顯示面積在2平方米以下)
    (10) 在用地內不設置機械式停車場和自動販賣機。
    (11) 對於長屋或共同住宅,必須在用地內確保與住戶數量相同以上的停車場。但是,第7條規定的運營委員會批准了居住環境沒有障礙的情況下,可以在附近確保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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