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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石川二丁目C地區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7日

事前協商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地基、設計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另外,在運用時,參照新石川二丁目C地區建築協定解釋基準及運營細則。
    (1) 建築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一戶住宅(包括二戶同居住宅)
    i一戶建醫院併用住宅(獸醫院除外。)
    u一戶建兼用住宅(但是,一戶建兼用住宅只限於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住宅。)
    (ア)兼用的用途是補習班、花道教室等類似的東西,或者是事務所。
    (i)不得有僅用於(a)用途的部分。
    (u)用於上述(a)用途的地板面積必須在25m2以下。
    (エ)如有看板及其他類似物品,其顯示面積合計在0.5m2以下。
    (2) 建築物的高度不超過1984年2月25日(最初的協定認可日)時的地基高度9米。另外,用地的地基高度是用地的海拔(東京灣的平均潮水位置為0米的高度)。
    (3) 建築物的層數除地層外為2以下。
    (4) 地層的地板面積(包括既設地下車庫、既設地下室等。)的合計在占地面積的50%以內。
    (5) 用地的區劃不能變更1984年2月25日(最初的協定認可日)時的用地的區劃。
    (6) 地基的地基高度不能變更1984年2月25日(最初的協定認可日)時的地基高度。但是,符合(7)的a的部分不在此限。
    (7) 用地的地基(指工作物、其他固定的基礎土地、地殼。)不能變更1984年2月25日(最初的協定認可日)時的地基。但是,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不包括可能影響附近房屋和原有工作物的。),則不在此限。
    建造類似車庫和接近方法的東西所需的切土和盛土
    i地層的建築、升降機設置以及地下車庫建造所需的切土
    地基強化(抗震化)或地基下沉對策進行的地基改良
    (8) 上述(7)在進行a、i的建築時,原則上維持現有石積擁壁的形態。但是,必要時對原有的擁壁進行改造時,應與周邊原有的擁壁的形狀相協調。
    (9) 從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線及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1m以上。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m以下。
    i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
    u用於車庫用途的。(只限於沒有外牆的。)
    (10) 關於設置在地基外圍的圍牆或圍牆,除支撐門的門柱及附帶的小規模牆壁外,具有籬笆、網柵欄等開放性。但是,對於交通量多、安全方面或防止噪音上需要混凝土牆或磚牆的場所,應予以承認。在這種情況下,也要和近鄰協調。
    (11) 關於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的色彩,應避免飽和度高的顏色(紅、藍、黃)等損害協定區域內景觀的東西,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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