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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良五丁目13番地地區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7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青葉區町的規則製作諮詢中心(青葉區區政推進課內:045-978-221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409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101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及用地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用途為單戶建專用住宅。但是,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規定的兼用住宅可以建造。
(2) 建築物的高度不超過地基面10米。
(3) 屋檐高度在7m以下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4) 屋檐高度超過7m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東西加上4m的東西以下。
(5) 建築物建築面積相對於占地面積的比例最高限額為十分之四。但是,在市區拐角等的地基內的建築物中符合建築基準法第53條第3項第2號的建築物為10分之5。
(6) 建築物的總面積相對於占地面積的比例最高限額為十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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